本文轉自【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2月14日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14日在其網站公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簡稱《條款》),明確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損失的,可在保險金額內獲得賠償。
中保協稱,近年來,我國汽車產業技術進步日新月異,新能源汽車產業突飛猛進。新技術帶來新挑戰,新能源汽車以動力電池作為儲能裝置,車輛輔助設備延伸至充電設施,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除了傳統的交通意外風險,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的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對於這些風險,需要進行產品創新,在保險保障和保險服務上實現升級換代。在走訪國內主要新能源汽車製造廠、動力電池生產商、國家級科研院所、數據監控平台等數十家機構,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議二十餘場,邀請社會各方面代表近百人次,在廣泛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中保協起草完成《條款》。
中保協表示,在保險責任上,《條款》既為“三電”系統提供保障,又全面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在條款開發上,《條款》既考慮當前的主流技術路線,又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新業態留有創新空間。
《條款》提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以及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條款》還指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此外,《條款》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開發《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根據《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保險期間內,保險單載明地址的,被保險人的符合充電設備技術條件、安裝標準的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中保協稱,上述附加險既涵蓋本車損失,又包含充電樁等輔助設備自身損失以及設備本身可能引起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產生的風險,是車險首次承保車外固定輔助設備,是車險領域內的一次創新和探索。
《條款》還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的風險,設計《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明確,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中保協表示,下一步,將在中國銀保監會的指導下,積極組織行業主體,堅持以滿足羣眾需要為出發點,持續加強源頭創新和協同創新力度,以科技賦能為途徑,不斷加速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價值鏈的技術和數據融合,不斷創新優化產品服務,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踐行保險行業擔當,充分發揮保險輔助社會治理、服務經濟社會功能作用,不斷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需求。(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