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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計提標準、劃使用門檻,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制度出爐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備受矚目的核安全問題迎來了新的保障制度。10月30日,銀保監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了《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圈定了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75%的準備金計提比例,並劃出150%的賠付率紅線作為準備金使用門檻。

什麼是核保險?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表示,核保險是專門為涉核風險提供保險服務的特殊風險保險,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風險的有效手段。根據2018年實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險是核安全保障的組成部分。

為何要為核保險建立巨災保險責任準備金制度?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表示,國內外的經驗表明,該制度是解決以下問題的可行、有效手段。保險公司賠付資金積累不足,核保險保費盈利轉化成保險公司利潤,未能有效積累;核保險按一年期短期業務管理不能準確反映核風險的“長尾風險”特徵。

而在計提標準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年度核保險業務綜合成本率低於100%的,應當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一般(風險)準備金後,從年度淨利潤中計提核巨災準備金,計提標準為核保險業務承保利潤的75%;年度淨利潤如不足核保險業務承保利潤的75%,則全額計提。此外,核巨災準備金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計提順序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利潤準備金之後。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專家李文中表示,巨災風險準備金類似於國外部分國家規定的總準備金,主要作用是為了防範巨災風險,使得保險公司經營更加穩健。一旦出現核事故,該風險過高以至於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衝擊非常大,所以有必要計提提這種巨災風險準備金;而根據國外的通常做法,該類準備金都是從税後利潤裏面提的。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也解釋稱,核能行業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險的整體規模小,賠付責任大,因此需要將不出險年份的承保盈餘提留為準備金留存。《辦法》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承保盈利的75%計提,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核保險承保盈餘獲得有效積累,提高核保險巨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這個計提標準也參照了國外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做法,與國際水平基本一致。

不過,要使用該準備金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辦法》,當一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預估賠款超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年度已報告賠付率超過150%時,或發生其他經中國銀保監會或財政部認可的情形時,可以使用核巨災準備金。

對此,李文中解讀表示,公司經營有波動是正常現象,而非一有虧損就需要用準備金填補。規定在賠付率擊穿150%“底線”以後再使用準備金,也是比較合理的一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