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10月30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險風險分散機制,規範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促進核保險持續穩健經營,更好地服務於我國核電事業發展,近日,銀保監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了《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發佈,是銀保監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國函〔2017〕29號)中關於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的要求,落實國家核安全觀、提升保險服務核安全能力、支持核能實體經濟發展、規範核保險經營行為的重要政策措施,將有利於核保險更好適應核能風險管理的特點,促進核保險及核能事業長期、健康、平穩發展。
《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對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的適用範圍、計提標準、使用條件、日常管理、監督處理五個方面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適用範圍,為核設施或與核設施相關的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過程提供財產損失、第三者損害賠償等保障的保險業務,需納入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二是計提標準,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業務承保利潤的75%計算,從年度淨利潤中計提。計提標準與國際水平基本一致。三是使用條件,在發生一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預估賠款超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核保險行業自留責任年度已報告賠付率超過150%時,可以使用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永久留存、資金運用收益納入準備金管理。五是監督處理,對通過增加費用等方式減少承保利潤、規避準備金計提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下一步,銀保監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將抓好抓實《辦法》的執行,關注執行效果,加大監管力度,不斷提高核保險服務核安全管理的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