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9月13日,央行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市場人士認為,《金控辦法》強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和持續管理,填補了監管漏洞,進一步完善了金融行業監管體系,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助於防範金融風險,改善金融行業營商環境,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金控辦法》最重要的是設立了准入標準,填補監管方面的空白。”國際新經濟研究院經濟行為與中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鄭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規將監管重點放在股東是否具有符合監管要求的風險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和經營盈利能力,以及摸清股權結構、股東出資來源是否合法、公司的治理能力等方面。
“《金控辦法》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以並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交叉傳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9月14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思路和重點,主要有以下四點:第一,實施市場準入管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要嚴把市場準入關;第二,繼續實施金融業的總體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與管理,自身不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活動,由控股的金融機構來開展具體金融業務,分業經營,相互獨立,建立風險“防火牆”;第三,圍繞系統性風險的防範,落實重點監管內容。央行將從集團整體的視角,明確股東資質、資本管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隔離等標準。主要包括,規範股東資質和股權管理,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資本監管、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的風險“防火牆”制度;第四,明確監管的職責分工。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也就是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按照現行的監管分工來實施監管。同時,相關部門之間建立跨部門的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鄭磊表示,隨着我國金融行業逐步放開,金融環境需要不斷完善,對於民營非金融機構大量控股金融機構的情況,需要採取更加審慎的監管。同時,鄭磊表示:“《金控辦法》另一個重點是法律責任,不僅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還明確涉嫌構成犯罪的會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00萬元或違法所得5倍,金融控股公司違規最高罰款金額為1000萬元或違法所得10倍。此外,涉嫌構成犯罪的,將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提高違規處罰力度,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局長霍穎勵在例行吹風會上透露,今後央行還會制定一些細則,包括並表細則、關聯交易細則、資本細則等。
華創證券研報認為,監管對於股權架構清晰、風險控制意識流程完善、各金融業務合規合法開展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鼓勵和支持的。在資本市場深化改革、金融行業需要切實支持國家產業鏈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之下,機制健全、資本實力強、滿足監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將能更好地優化資源配置、降低融資和經營成本、為企業和居民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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