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華融證券資管相關負責人被監管談話 投資決策不審慎等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高鶴採取出具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部分產品投資決策不審慎,風險管控不到位,投資對象盡職調查不紮實,重大事項未披露等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問題的發生和存續貫穿高鶴任職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資管業務的總經理助理及副總經理期間,且高鶴曾實質履行相關審批職責,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高鶴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高鶴於2009年3月12日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後於2012年11月21日離職註銷,並於同日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投資主辦人,目前的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高鶴採取出具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43號 

  高鶴: 

  經查,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部分產品投資決策不審慎,風險管控不到位,投資對象盡職調查不紮實,重大事項未披露等問題。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問題的發生和存續貫穿你任職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部門負責人、分管資管業務的總經理助理及副總經理期間,且你曾實質履行相關審批職責,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於2022年3月10日14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6號金陽大廈6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