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生物谷控股股東違規佔資數億 必須斬斷掏空上市公司的黑手

皮海洲:生物谷控股股東違規佔資數億 必須斬斷掏空上市公司的黑手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7月12日晚間,據北交所微信公眾號消息,針對北交所上市公司生物谷發生資金佔用、重大事項未披露等違法違規事項,北交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這是北交所成立以來,首次對上市公司予以紀律處分。

生物谷成為首家被北交所紀律處分的公司,這是該公司的咎由自取。畢竟該公司發生了資金佔用、重大事項未披露等違法違規事項。經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通過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書銀行承兑匯票、委託第三方理財的方式累計佔用公司資金3.56億元,日佔用最高餘額為2.77億元。針對這一資金佔用事實,金沙江及實際控制人林豔和承諾:金沙江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歸還全部佔用資金及資金收益,公司實際控制人林豔和承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然而,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歸還資金承諾未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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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截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累計委託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金額達到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購買理財行為亦未披露。該事項因此構成重大事項未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不僅如此,對於生物谷前述違規行為,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內,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向本所報告重大事項併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出具核查報告存在不真實、不準確,未能忠實勤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也正因如此,保薦機構及保代人一併受到北交所的紀律處分。華融證券被出具警示函,兩名保代人梁立羣、張見被通報批評。

作為北交所的首例紀律處分,北交所不僅將上市公司生物谷、控股股東金沙江、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是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林豔和、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的賀元納入到了紀律處分的對象範圍,同時也將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一併給予了紀律處分,這確實體現了北交所堅決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持續強化自律監管,切實嚴肅市場紀律,壓實中介機構職責,努力打造誠信規範的市場環境,為高質量建設北交所及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保駕護航”的工作作風。

北交所的首例紀律處分顯然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從生物谷所發生的資金佔用、重大事項未披露等違法違規事項來看,僅有紀律處分顯然是不夠的。對於生物谷及有關責任人來説,這種紀律處分只是毛毛雨,而且這種紀律處分也只是限於交易所層面的處分,更重要的是,證監會層面的執法,甚至移交司法部門查辦。

實際上,今年1月28日,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銀保監會四部委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強化了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的要求,四部委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嚴厲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説,生物谷所發生的資金佔用問題,正好撞到了四部委聯合執法的槍口上。

而且,今年5月,生物谷及控股股東金沙江、實際控制人林豔和已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生物谷因此成為北交所首家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司。畢竟該公司的資金佔用問題以及重大信息披露違規問題都構成了違法行為。

比如,違法佔用公司資金問題必須儘快歸還。回顧資本市場歷史,違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是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法,因此必須斬斷這隻黑手。如果控股股東不能及時歸還違法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不僅要對其進行處罰,宣佈其市場禁入,同時還應追究其“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當事人3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比如,對委託理財事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之處,還將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見,生物谷的違法違規行為顯然不是一個紀律處分就可以了事的。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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