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額貸款新規徵求意見:貸款資金不得投資股票、購房等

人民網-金融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 (記者李彤)今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分為總則、業務准入、業務範圍和基本規則、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記者梳理發現,相關內容涉及六個方面。首先是釐清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定義和監管體制,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其次,是明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在註冊資本、控股股東、互聯網平台等方面應符合的條件。

三是規範業務經營規則,提出網絡小額貸款金額、貸款用途、聯合貸款、貸款登記等方面有關要求。

四是督促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加強經營管理,規範股權管理、資金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

五是明確監管規則和措施,促使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有效性,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是明確存量業務整改和過渡期等安排。

記者梳理發現,《辦法》明確,對自然人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在業務範圍和基本規則中,圍繞貸款用途《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針對消費者保護,《辦法》要求,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小額貸款公司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對於人員責任,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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