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至此,業內一直關注的重大疾病保險相關規範修訂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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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僅2007年至2018年期間,重疾險為消費者提供了超過3000款產品,累計承保近2億人次,累計賠付約180萬人次,賠付金額超過1000億元。目前,重疾險在健康險業務總保費中佔比近60%,相關規範文件的修訂也對人身保險行業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從2007到2020,實行13年的重疾險迎來最大調整,那麼此次修訂的重疾險新規有哪些變化?修訂前後對投保人有什麼影響呢?我們一起來梳理下。
重疾險在我國的發展
重疾險1983年誕生在南非,80年代在歐美國家發展,到1995年傳入我國大陸。當時保險在中國作為新事物,沒有施行規範,各家公司在產品設計上標準不一,承保重疾在10種左右。而施行之初的保險產品多帶有分紅屬性,不過在2003年保監會叫停了分紅,重疾險強調回歸保障。
重疾險在國際上的傳播
從2005年到2007年,由於沒有規範定義等任何標準,終於引來了一次全國轟動的糾紛,這就是著名的深圳友邦被起訴的事件。當時一篇名為《在中國千萬別買保險》的帖子引起了保險行業地震。
事件的經過大概是,2006年1月,六位持有深圳友邦保單的客户,委託律師事務所向友邦深圳發送函件,以其購買的“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合同條款存在明顯欺詐內容為由,要求全額退保。同年2月20日,他們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訴訟狀。訴狀稱,投保人購買的“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對某些疾病的釋義違背了基本醫學原則:如果按照合同條款規定,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只有在死亡之後才能得到賠償,這已讓重疾險的保險目的失去了價值和意義。而友邦深圳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合同法》,請求法院撤銷保險合同,並判令友邦深圳退還已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險費。
案件最終以庭外和解結束,但也同時給了相關部門一個警醒。
為了避免後續越來越多的爭端,保監會即加緊推進了關於重疾險的疾病定義規範,終於在2007年8月1日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並實施。自此,大陸重大疾病保險對於疾病理賠上有了統一的定義。我國重疾險步入正軌,有了確定重疾的相關規範,在此後13年的發展中,多是以此為基礎進行相關規範。
但近些年,隨着人均壽命的增加、重大疾病發生率的改變、醫療衞生技術水平的提高等,有關健康險、重疾險的許多規則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重疾險舊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需求,修訂實有必要。綜合各方面的考慮,從今年3月中國保險業協會發布徵求意見稿到11月出台修訂版,實行13年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迎來新變化。
重疾拓展至28種
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
作為健康險領域重要的保險產品形態,疾病定義是否科學合理是重疾險產品保障責任的核心。
從修訂內容來看,此次重疾險新規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把程度較輕、花費交少、康復率較高的情況列為了輕度疾病。並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適度擴展了保障範圍。
關於輕症賠付比例上限,此次重疾險新規也予以明確。根據各界意見反饋及保險行業承保理賠數據測算,三種輕度疾病保險金額比例上限確定為30%。在分析人士看來,目前主要險企的輕症賠付比例均在20%-30%,符合新規要求。而部分中小險企為競爭將輕症賠付比例設定為約 35%-45%,新規將緩解不理性的行業輕症保額競爭。
另外,針對關注度較高的甲狀腺癌,此次修訂沒有剔除,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並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原位癌方面,本次修訂暫不納入,但各保險公司可在新規範規定病種的基礎上,在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責任,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保險保障需求。
重疾新規對消費者的影響
面對修改後的新規範和新版重疾表,消費者最關心的是重疾險產品將會帶來哪些變化。交替之際,是買舊還是等新,哪種選擇對自己更划算。
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副主任賈飆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重疾險產品的過渡期為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這意味着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已經通過備案的產品還可以繼續銷售。
因此在過渡期間,消費者應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否購買現行產品,還是等新規後的新產品。例如,在新規中 ,關於甲狀腺方面的疾病被按輕重分級保障,而就規範中甲狀腺癌屬於重症疾病賠付,因此,投保人如果有這方面的疾病可以按舊規範投保購買產品。
另外,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角度,本次修訂特別對風險邊際進行了科學優化。從價格上看,對於主流重疾險產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責任的前提條件下,重疾險產品價格會略有下降,對於定期重疾險產品,部分年齡段的價格會有明顯下降。總體上看,重疾表修訂使重疾險產品價格更加科學合理。
“對新產品產品價格而言,大型上市險企目前主要銷售終身且帶保額返還的重疾產品,價格會略有下降;部分中小公司推出的定期重疾,價格下降相對更為明顯,新產品價格吸引力會有一定提升。” 國盛證券研報指出。
重疾險投保小貼士
1、重疾險產品都有一定的等待期,如果身體健康,早一點投保更有保障,不一定要等新產品上市。
2、部分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會在保險產品過渡期間炒作“停售”“剔除XX條款”等內容。消費者要擦亮眼睛,根據自身健康狀況理性選擇產品。
3、重疾險產品通常有消費型(不出險保費不退)和返還型(到一定年齡或身故時不出險保費退還)兩種類型。同等保額和繳費期限情況下,消費型重疾險保費較低,返還型重疾險保費較高。消費者可根據財務狀況靈活選擇。
封面新聞綜合 vicky 資料據中新網、經濟日報、澎湃新聞、央視財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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