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壽違法遭銀保監會罰 線下收繳2億保費記為網銷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8日訊 近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0〕52號)顯示,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利安人壽”)存在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的違法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30萬元;時任新渠道部副總經理湯偉負有直接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經查,利安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壽通過線下填寫投保單、線下收繳保費、業務管理部手工錄單的方式銷售“多利寶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涉及保費2.01億元。上述業務未通過利安人壽自營網絡平台銷售,也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銷售,但公司在業務投保單上“業務銷售渠道”記載為“網銷”,“代理人姓名”記載為“網絡銷售”,“代理人代碼”記載為“632W10100”(江蘇分公司的虛擬銷售代碼)。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壽向原保監會上報“2017年3月壽險公司互聯網保險統計表”,將上述業務記載為“自營網絡平台-保險公司”。 

  時任新渠道部副總經理湯偉負責公司網銷業務,互聯網統計數據填報由其審批上報,對提供虛假報告報表負有直接責任。 

  銀保監會指出,上述事實,有互聯網保險統計表、分析報告報送截屏、湯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利安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湯偉警告並罰款5萬元。      

  官網顯示,利安人壽成立於2011年7月,是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一家全國性人身保險公司。利安人壽股東由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國有企業和深圳市柏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月星集團有限公司、紅豆集團有限公司、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民營企業組成。目前,公司註冊資本45.79億元人民幣,總部位於南京。 

  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利安人壽可以經營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上述人身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以及經原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天眼查顯示,利安人壽持股5%以上股東分別為: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股22.79%、深圳市柏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8.96%、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7.82%、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4.09%、月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9.13%、南京紫金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5.17%。 

  相關處罰: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0〕52號) 

  當事人: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人壽)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35號雨潤國際廣場B1樓8-13層                         

  法定代表人:祝義財    

  當事人:湯偉                 

  職務:時任利安人壽新渠道部副總經理(網銷渠道負責人) 

  住址:上海市徐彙區長橋八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利安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利安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壽通過線下填寫投保單、線下收繳保費、業務管理部手工錄單的方式銷售“多利寶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涉及保費20,097.3萬元。上述業務未通過利安人壽自營網絡平台銷售,也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銷售,但公司在業務投保單上“業務銷售渠道”記載為“網銷”,“代理人姓名”記載為“網絡銷售”,“代理人代碼”記載為“632W10100”(江蘇分公司的虛擬銷售代碼)。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壽向原保監會上報“2017年3月壽險公司互聯網保險統計表”,將上述業務記載為“自營網絡平台-保險公司”。 

  時任新渠道部副總經理湯偉負責公司網銷業務,互聯網統計數據填報由其審批上報,對提供虛假報告報表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互聯網保險統計表、分析報告報送截屏、湯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利安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湯偉警告並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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