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對把銀保機構當“提款機” 的違法股東要嚴責

  近日,銀保監會首次公佈了銀行保險機構的38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這些股東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入股不合規、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謀取不當利益,甚至採取違法違規手段套取或挪用銀行保險機構資金等。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直言不諱地指出,有的股東把銀行保險機構當做“提款機”。

  銀保監會所説的這些情況在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表現更為突出,關聯交易經常發生。有的關聯交易成為利益輸送的工具,造成很大的金融風險。更有商業銀行因為出現嚴重的信用風險而被託管。

  去年5月下旬,包商銀行被宣佈託管,其原因是,包商銀行的大股東是明天集團,該集團合計持有包商銀行89%的股權。包商銀行的大量資金被大股東違法違規佔用,形成逾期,長期難以歸還,導致包商銀行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觸發了法定的接管條件,被依法接管。

  商業銀行向股東發放貸款是可以的,但審核程序應比一般貸款人更加嚴格。《商業銀行法》第40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所謂關係人就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這項規定因為股東和金融機構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很容易存在執行方面的漏洞。

  要解決股東與銀保機構之間關係存在的“亂象”,不外乎三個方面,也就是嚴格入股條件審查,嚴格事中監督管理,加大事後懲罰力度,要狠抓兩頭,不懈中間。

  首先是已經入股和準備入股銀行保險機構的投資者要端正動機。動機應該是真心實意把銀行保險機構搞好並從中獲益,而不能利用股東地位謀取不當利益;要嚴格依法依規參與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預公司經營。然後要仔細審查自己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真實,入股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監管規定,關聯持股比例是否經過了監管機構的許可等。

  針對本次公佈的股東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已採取了限制股東權利、撤銷投資入股許可、清退違規股權等監管措施,這既是對不合規股東的懲戒,也是對潛在投資者的警示。同時也警示銀行保險機構自身要自覺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加強股東股權事務管理。説到底,就是相互忽悠是不行的。

  其次是進一步加強事中監管。事實上,銀保監會一直將查處違法違規股東作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改進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持續開展了股東股權亂象整治。此次公佈38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就是旨在傳遞將進一步嚴格股東股權監管,尤其是對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監管的信號。對股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將堅決予以懲戒,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為此,銀行業保險業現有及潛在投資者要從中認真吸取教訓,銀行保險機構要自覺履行主體責任。但這還不夠,重要的是要對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刑事處罰,沒有刑罰僅有警示往往顯得軟弱乏力,僅僅震懾是不夠的。

  僅就貸款方面來説,《刑法》第186條就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明確,對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從重處罰。這既包括了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處罰,也包括了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單位法人和其負責人的處罰。

  總之,銀行保險機構具有外部性強、財務槓桿率高、信息不對稱嚴重等特徵,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對其股東股權必須從嚴管理和規範。從銀保監會公佈的情況看,一些違法違規股東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謀取不當利益,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還有的實際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這些都被稱之為“惡劣”,是需要刑責利劍的落下而不是高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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