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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分類管理”了!你的持股屬於哪一類?高風險類將遭強監管,為創業板註冊制保駕護航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高雲)訊,深交所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管理辦法出台,高風險公司將被重點關注。

8月30日週日晚間,深交所發佈公告,為推進上市公司分類監管、精準監管、科技監管,健全風險防控制度,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按照上市公司風險嚴重程度和受監管關注程度不同,將上市公司從高到低依次分為高風險類、次高風險類、關注類、正常類四個等級。

上市公司什麼情形將被劃分為高風險類?又將面臨哪些監管,市場高度關注。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觸發“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十項情形之一即被劃為高風險類公司。針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深交所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重點配置監管資源,深交所將採取五項措施強化監管,其中,高風險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不得為A,不享有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深交所對其年度報告實行雙重審查。

這類公司將被劃歸為高風險公司

深交所將從財務舞弊風險、經營風險、治理及運作風險、市場風險、退市風險五個維度對上市公司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分類,評級指標包括基礎類指標及辦法中第七條至第九條列示的觸發類指標。其中,基礎性指標以上市公司日常運作及財務數據為基礎並結合行業特點進行設置。

哪些公司將會被劃分為高風險類?辦法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原則上應為高風險類:

一、主營業務陷入停頓,主要經營性資產喪失,主要資產、重要銀行賬户被查封、凍結;

二、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公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整,或進入破產和解程序;

四、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六、公司治理混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不能正常召開或者正常運作或者決議效力存在爭議、管理層無法正常運作;

七、存在大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且未歸還金超過1000萬元或未解除擔保金額超過5000萬元;

八、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或初步調查、移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案件或調查已完結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響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且暫時無法化解;

十、存在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其他事項。

次高風險的分類在辦法第八條有體現,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原則上應為次高風險類:

公司存在控制權爭奪,且對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存在大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且未歸還資金達到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未解除擔保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涉嫌存在利潤調節、財務舞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債務到期無法償付,且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或總經理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涉及金額重大;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或總經理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除了上述高風險類和次高風險類的觸發條件有明確規定外,對“正常類”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

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不得為正常類: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存在未決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且可能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較大影響,但公司作為原告的除外;期末商譽佔淨資產比例超過50%;重組標的在業績承諾期內未完成業績承諾或精準達標或業績承諾期後一年業績大幅下滑;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票質押比例超過80%;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頻繁變動,且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此外,還包括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本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涉嫌利用熱點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價;存在重大市場質疑或被多次舉報、上訪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其他可能對公司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情形。

另外,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類等級調整時,前次評級為高風險類或次高風險類的公司原則上不得調整為正常類。

高風險類公司將面對何等嚴厲監管?五項強化監管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深交所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重點配置監管資源,對其信息披露、併購重組、再融資等事項予以重點關注。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針對高風險類及次高風險類上市公司,深交所採取以下措施強化監管:

一、持續關注公司重大風險變化情況,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並商請各派出機構監管協作,必要時本所將聯合各派出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二、適時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合規培訓的頻次,切實提高其合法合規意識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加強對公司的持續督導,督促審計機構勤勉盡責,在相關報告中充分、客觀揭示公司風險;

四、適時向地方政府通報公司風險情況,制定風險化解方案或處置預案,避免風險外溢;

五、高風險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不得為A,不享有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深交所對其年度報告實行雙重審查,並向市場公開年度報告問詢函及公司回覆內容。

新規出台為創業板註冊制保駕護航,為全市場推進註冊制鋪路

此次分類監管的規定出台,與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加速推進有密切關係。創業板註冊制18家公司8月24日上市,距離本規則的出台剛好一週。

從市場表現來看,創業板註冊制首批新股獲得市場認同,首周累計漲幅為12.46%至793.70%不等。其中,康泰醫學周漲幅第一,週五收盤價較上市發行價漲幅近800%。卡倍億緊隨其後,周漲幅超400%,大宏立等7只新股的周漲幅均超100%。

8月24日,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參加央視財經評論時表示,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了註冊制的要求,註冊制改革是資本市場改革的龍頭和抓手,從科創板改革開始,總體考慮大體三步走適時推進註冊制,第一步是科創板註冊制改革,這是增量改革,力求取得註冊制改革的突破,並且驗證相關制度規則的可行性;第二步是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增量加存量改革方式起到了承上啓下的作用,特別是對存量市場,改革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合適,是不是可行,市場是不是能夠接受,都要在創業板進行驗證,這一步非常關鍵;第三步是全市場的註冊制改革,這需要在充分總結評估科創板以及創業板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適時推出。

投行人士何南野向財聯社記者表示,上市公司風險等級分類,具有很好的進步意義,對資本市場其他監管行為都有良好的指導意義。一是體現出監管的前瞻性、專業性,通過各類指標對上市公司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可以更好的進行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的效能。二是有利於提前發現和揭示上市公司的風險係數,助力市場參與各主體,監管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上市公司本身、地方政府等都提前做好風險應對,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健運行。三是落實證監會年度重點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即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和監管處罰,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有利於遏制當前各類股市個股各類炒作行為,通過提前做好風險揭示,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