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恆生物回覆問詢:回應稱所獲巾幗系公司分紅並非來自非法經營
挖貝網 12月8日,安徽華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恆生物”)近日對上交所問詢函中關於發行人和郭恆華獲得巾幗系公司的分紅回報是否來自於薛金合等人以巾幗系公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經營活動,是否存在被追繳的可能的問題作出回覆。
挖貝研究院資料顯示,華恆生物曾在新三板掛牌,於2018年2月份摘牌。華恆生物是一家以合成生物技術為核心,主要從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產品包括丙氨酸系列產品(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D-泛酸鈣和α-熊果苷等,可廣泛應用於日化、醫藥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劑、飼料等眾多領域。
據招股書,問詢函中提到的郭恆華系華恆生物的法人、董事,郭恆華直接持有公司26.43%的股份,通過三和國際間接控制公司13.38%的股份,通過恆潤華業間接控制公司4.27%的股份;同時,郭恆平與郭恆華系兄妹關係,是郭恆華的一致行動人,其直接持有公司2.96%的股份。因此,郭恆華合計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
問詢函中提到的薛金合系華恆生物的股東,持有公司0.18%的股權,但是與郭恆華的關係又不止於此。招股書中所涉及到的巾幗系公司有合肥高新區巾幗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合肥巾幗典當有限公司。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顯示,薛金合多次涉及借貸糾紛案件,最近的一次是於今年9月份的案件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偵查。另外在2018年12月份的合肥中建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郭恆華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中顯示“薛金合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薛金合等人利用其掌控的巾幗系公司(巾幗小貸、巾幗典當、巾幗投資等)作為擔保進行線下非法吸收資金。”
華恆生物在招股書披露,合肥中建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郭恆華等5名被告作為擔保人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郭恆華不是主債權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提供擔保而作為被告被起訴。涉及郭恆華簽字擔保的民間借貸糾紛共有5起。
對於上交所的問題,華恆生物回應稱郭恆華、華恆生物獲得巾幗系公司的分紅程序合法合規,發行人和郭恆華獲得巾幗系公司的分紅回報不是來自於薛金合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經營活動,發行人及郭恆華取得的巾幗系公司的投資分紅被追繳的可能性較小。若發行人和郭恆華獲得巾幗系公司的分紅回報被追繳,亦不會對發行人的控制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