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德匯罰字〔2020〕4號”顯示,長城華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存在如下違法事實:違規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行為。
2020年11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德陽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對長城華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5.71萬元,並處人民幣106萬元的罰款。合計被罰沒171.71萬元。
相關資料顯示,長城華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7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户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