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寶及實控人李瑞傑收警示函 控股股東私下佔用公司資金
中國網科技10月20日訊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深圳證監局近日公佈關於對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寶”,300052.SZ)、李瑞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中青寶多次通過子公司提供資金給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瑞傑控制的公司使用。中青寶在2019年年報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李瑞傑作為中青寶實際控制人,並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長,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青寶、李瑞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傑:
經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寶或公司)多次通過子公司提供資金給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瑞傑控制的公司使用。公司在2019年年報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李瑞傑作為中青寶實際控制人,並自20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長,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青寶、李瑞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