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併購活動的成功與否,關係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和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併購中企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就需要企業能夠提前瞭解。
根據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的併購活動交易金額增長了30%,達到7338億美元,是自2016年以來的最高水平。
這主要得益於國企和政府資金強有力的投資支持,併購交易數量比上一年增加了11%,跨境交易量有所減少,私募股權基金活躍度大幅上升。
可見併購在資本市場的地位是比較高的,而在2010-2020年之間,無數的併購活動在其中運作。而聲稱“堅決不上市”的順豐也在2017年通過借殼上市了。
2017年2月24日,中國快遞業“一哥”王衞帶領他的順豐控股赴深圳借殼上市。上市當天,順豐控股市值已達2300億,超過了眾多老牌上市公司,而老闆王衞的身價也驟然暴漲,距離當時的中國首富身價僅差五個漲停板。
順豐控股能夠在當時的資本市場上大放異彩,與其針對鼎泰新材的反向收購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首先,鼎泰新材以其淨資產作價8億,與順豐控股全體原股東持有的順豐控股100%股權等值部分進行置換,順豐控股作價433億元。
然後,由鼎泰新材以發行普通股394981萬股,每股10.76元,共計425億元,向順豐全體原股東購買資產置換的差額;最後,鼎泰新材擬以不低於11.03元/股向其他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不超過72,595.47萬股,共計80億元。
交易完成後,王衞所控制的明德控股(順豐控股原股東)將持有鼎泰新材總股本的55.04%,明德控股將成為公司控股股東,王衞將成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順豐實現借殼上市。
而這波操作也可謂2010年代最著名的一次反向收購案例了。順豐控股這是通過反向收購實現了借殼上市的目的。而在IPO過程中,有很多企業都是通過併購來完成上市的,那在企業併購過程中常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人力資源問題
企業併購必然涉及到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護問題,如不能合理妥善地解決,不但不能保證併購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還會對社會造成極大壓力、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有學者認為目前對“被併購企業職工安置是企業併購發展的最大障礙”。
企業併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併購時,併購雙方約定在併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被併購的企業為國有企業,併購後屬於非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併購時所出現的富餘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依法支付補償金。
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
鼓勵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待交流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
4、國有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
這是指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未獲得續聘企業職工,符合內退條件,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暫時離崗休養,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種管理辦法。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應向其發放內退生活費。
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
主要包括:
一是由地方組織富餘職工進行同工種轉移或向外安置就業;
二是培訓安置,即為暫時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富餘職工設置“培訓崗”,使其在一定期限內每月享受社保和基本工資,併為其提供培訓機會,為再次競爭上崗提供條件;
三是開發安置,即興辦第三產業促進其就業。
債權債務問題
對於債權問題,目標公司的原股東更為關注,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出現最多的是債務問題。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後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
此種約定,實質上是目標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原股東或新股東,是一份債務轉讓協議。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故,此種約定在沒有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效的。
雖然此種約定對外無效,但在新老股東以及目標公司之間還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實務中,收購方一般會採取讓老股東或第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約束。
或有債務,是收購方關注的另外一個債務問題。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2、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後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企業與工之間形成的債務問題也要妥善處理。由於種種原因,企業可能向員工有借款,或員工名為持股,實為借貸,內部債券等等,這些問題務必妥善處理,否則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資的泥潭,很可能導致刑事犯罪的發生。
土地、房產問題
公司收購,一般都是收購方看中了目標公司的土地、房產等重大財產,或者是看中了目標公司的許可證、資質證等經營許可手續,否則不會收購。經常會遇到目標公司的淨資產是零甚至是負數,但收購方竟願意出高價收購的情形,其用意就在於此。
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收購方節省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房產税、營業税等税收,避免了資產收購需要支付的鉅額税費,同時也便於目標公司的順利交接。
土地和房產一般遵循的是“房地一體”的原則,即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是同一人。但實務中往往出現“房地分離”的情形。
“房地分離”並不違法,值得探討的是如何解決房與地之間的使用權問題。實務中,有的採取“回贖”的方式,有的採取維持現狀的方式。
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用途是商業用途還是工業用途,土地的剩餘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等。
以上土地均系國有土地,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公司收購中另外一個棘手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也就是説,除了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之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對外出租,不得流轉。其原因在於,農村的建設用地系無償劃撥取得,在沒有依法徵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情況下,是不能對外流轉獲取收益的。
該法第八十五條特別指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實踐中,為了節省成本,私營生產型企業大都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的甚至不是建設用地,而且租賃期限一租就是五十年甚至更長。
租地期限超過二十年的問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採取分別訂立一份20年的租賃合同、兩份附期限生效的租賃合同,即以“20+20+10”的方式解決。
第二種,採取聯營的方式,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目標企業簽訂聯營合同,目標企業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聯營費。
第二種方式對於非上市企業,可以採取,但對於擬上市企業一般不要採取,其原因:一是上市企業對土地的使用有嚴格的要求,二是此種方式憑空增加了擬上市企業的關聯方,人為的增加了企業上市的難度。
最近幾年,煤炭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網吧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特別難以獲得審批,而通過收購股權的方式,順利達到了收購方的預期目的。
外資註冊資本的計算問題
關於註冊資本,在資產併購的情形下,確定註冊資本較簡單,與所有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一樣,該併購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所有中外投資者的出資總額,即為企業的註冊資本。
在股權併購的情形下,由於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繼續存在,因此註冊資本的確定相對複雜。這裏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外國投資者僅購買目標公司原股東的股權,未認購企業的增資。這時,目標公司僅僅是股東和企業性質發生變化,其註冊資本未變化。因此,併購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就是其變更登記(由境內公司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前的註冊資本額;
第二種,外國投資者不僅購買目標公司原股東的股權,而且還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一同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雖然股東變更不影響企業註冊資本額,但由於目標公司還有增資,所以其所有者權益(淨資產)會因該增資部分而增加。
所以併購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為“原境內公司註冊資本與新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原其他股東,在目標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第三種,外國投資者不購買目標公司原股東的股權,僅認購目標企業的增資。這時,目標公司同樣會因該部分增資,導致其註冊資本同步增加。所以,併購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亦為“原境內公司註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在境內公司(目標公司)是股份公司的情況下,如果其以高於票面價值的方式“溢價”增發股票,其註冊資本即股本總額應為原公司註冊資本額與增發股票的票面總值之和。也就是説在該情況下,《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的“增資額”應為股份公司增發股票的票面值,而非“溢價”值。
在外資併購中,註冊資本的計算,直接決定外方能匯入多少增資併購款,故異常重要。
外資併購中的關聯交易問題
在外資併購中,關聯關係披露是《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交易雙方的法定義務。交易雙方的不存在關聯關係的聲明及法律意見書也是報審批時的必備文件。
在做法律意見書時,要做好盡職調查,參照企業上市的要求,以《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等法律、行政法規等為依據,窮盡所有關聯關係。一般的關聯關係包括:股權、協議、人事安排等。
對法人股東,要窮盡到自然人股東;對自然人股東,要窮盡其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以及姻親。同時,要求收購方、目標公司及股東、董、監、高出具不存在關聯關係的保證。
律師要調查目標公司的全部工商檔案,還需要求收購方提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收購方的全部工商註冊檔案。
如果存在關聯關係,則要披露,並遵守國家的相關税收、外匯法規;否則,出具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法律意見書,順利通過審批。
税收問題
公司併購中,主要税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2009年前後,國家税務總局擬對股權轉讓徵收營業税,並要求工商登記機關配合,但實務中,因種種原因,該政策並未實際執行。
(2)所得税:溢價,則徵收個人所得税或企業所得税;平價、低價以及零資產轉讓,不存在所得税的問題。內資併購的所得税問題一般較好解決,而外資併購比較複雜。特別是外國投資者併購原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涉及到外匯的匯出,又可能涉及到國際重複徵税的問題,律師應提前策劃好。有的企業利用“因私用匯”、設計費、雙向抵銷等不法手段規避税收,逃避外匯監管,應當予以禁止。
(3)土地增值税、契税:股權收購很好地避開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其他問題
與諮詢公司的密切配合,協調好與政府機關的關係。公司併購涉及到諸多國家機關,必須將相關問題提前向相關國家機關確認,並得到肯定答覆。如有疑問,提前解決,否則任何一個問題的突然出現,都可能導致收購的失敗。
內資收購主要涉及工商、税務等部門,外資收購比內資收購多了商務、外匯、海關、發改委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