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6日訊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貫徹支持實體經濟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相結合、提供便利金融服務和有效防範風險相結合、堅持審慎監管底線和靈活應對突發情況相結合的基本理念,堅持框架性、包容性和原則性的導向,為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全面指引。
《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突發事件定義、應對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制度安排。《辦法》注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明確規定僅適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將法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佈的有關決定、命令以及監管要求作為觸發條件。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管理制度,要求與業務連續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結合,強調了職責分工、預案演練、協調配合、信息報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務,又鼓勵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變更、採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當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增加業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範作用。同時,進一步倡導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可以主動提供的具體金融支持措施,明確應重點支持的領域。
三是強調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同時要守住風險底線。強調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防範客户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惠條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資等行為。要求及時進行業務回溯和後評估,嚴格防範侵害客户合法權利的行為,加強輿情監測、管理和應對。
四是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監管工作連續性、有效性、靈活性,對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行動和效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辦法》特別規定銀保監會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藉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