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老鼠倉”欲瞞天過海?法律面前終將無處遁形

文章來源 | 北京市檢二分院

“女經理做老鼠倉獲刑,親屬103天籌集近1.5億”“老鼠倉虧損幾十萬,投資總監收罰單”……

媒體關於“老鼠倉”的新聞報道層出不窮,究竟什麼是“老鼠倉”呢?

「以案釋法」“老鼠倉”欲瞞天過海?法律面前終將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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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老鼠倉”?

“老鼠倉”在社會生活中有不同的含義,但通常指的是相關從業人員使用公有資金拉昇某隻股票的股價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昇到高位後,率先賣出個人倉位獲利的行為(投資者的資金可能面臨被套牢的風險)

舉個例子

公募基金經理A管理“發展一號”基金,該基金的投資決策由A負責,A先使用其大姑父的證券賬户買入股票“賺錢股份”一萬股,隨後用自己管理的“發展一號”基金大量買入該股票,股價隨之上漲,待股價上升到高位後,A將其大姑父賬户中的股票“賺錢股份”全部清倉,獲利出局。如果A管理的基金是一座大糧倉,其大姑父的賬户是一座小糧倉,A像不像一隻偷糧的老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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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而言

基金經理對投資者具有忠實、勤勉的義務,應該盡職盡責地管理投資者資金,如果基金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建立“老鼠倉”,當投資者利益與其自身利益衝突時,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宏觀而言

“老鼠倉”破壞了證券市場的競爭機制,損害基金行業甚至整個證券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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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樣的行為,法律當然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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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均對“老鼠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説“老鼠倉”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從事相關活動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案例:被告人王某擔任某基金公司債券交易員,擁有該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其多次獲取該公司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王某某、宋某某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振證券賬户,同期或稍晚於該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2018年3月28日,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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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因為種種原因未獲利,甚至發生虧損,還是違法犯罪嗎?

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先後擔任某基金管理公司“A基金”“B基金”的基金經理。任職期間,吳某某為保持並發展與侯某某的戀愛關係,將工作中獲取的上述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幫助侯某某使用侯母王某的證券賬户,先於、同期或晚於吳某某管理的上述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52只、交易金額4377萬餘元,合計虧損157萬餘元。2019年11月27日,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以案釋法」“老鼠倉”欲瞞天過海?法律面前終將無處遁形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

兩千多年前,我們的祖先用“碩鼠”這一形象表達對封建剝削者的控訴。兩千多年後的今天,用“碩鼠”來形容違法操作以圖自肥的金融機構等相關從業人員,卻也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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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分子心存僥倖,自認為手法高明,可以瞞天過海中飽私囊。殊不知,在當前日益信息化、數據化的時代,任何趨同交易、異常交易都難逃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火眼金睛,違法犯罪將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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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如果您是金融機構等相關從業人員,請堅持職業操守,對得起投資者信任。如果您不是相關從業人員,也請警惕貪慾之害,萬不可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總之,要管住手,管住心,對法律心存敬畏,切勿滑落為“鼠輩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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