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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牛散爆炒妖股被限制交易背後:監管之手太長還是“罪有應得”?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財經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自今年8月24日創業板改革正式落地,創業板股票漲跌幅放寬至20%以來,創業板“妖股”頻現,在市場中興風作浪。監管“擒妖”之下,兩名參與炒作“妖股”的牛散浮出水面。

9月22日,深交所同日公佈了兩份限制交易決定書,對李連生、喻悌奇兩位投資者名下的證券賬户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然而,這番處罰決定卻讓諸多投資者驚呼“看不懂”。有投資者認為,監管方通過行政手段過分干預了市場。一些激進的觀點更是直指監管此舉是“禁止遊資散户掙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限制交易決定書有事實、法律依據,關鍵之處在於當事人被認定存在重大異常交易情況,並且不是一兩次。他指出,不超出法律邊界的交易自由都受到法律保護,但交易自由不能濫用。

兩牛散被限制交易

9月21日,證監會官網發佈消息稱,已對“天山生物”等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調查。下一步,將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切實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次日,9月22日,深交所同日發佈兩則限制交易決定書,對李連生、喻悌奇兩名投資者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兩人名下證券賬户從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限制交易,即限制相關賬户在上述期間買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限制交易決定書顯示,李連生、喻悌奇兩人都以大額資金參與了近期市場熱門“妖股”的投資,構成了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並且,他們此前多次因異常交易行為被採取監管措施,仍未改正。

其中,李連生自2020年1月以來多次因異常交易行為被深交所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繼續從事異常交易行為。2020年9月22日,李連生在交易“豫金剛石”過程中,於9:30:00以5.31元/股的價格申報買入該股8筆合計200.00萬股,金額1062.00萬元,構成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異常交易行為;在交易“長方集團”過程中,於9:53:21至9:53:34以6.64元/股的價格申報買入該股8筆合計218.18萬股,金額1448.72萬元,再次構成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異常交易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喻悌奇自2020年3月以來多次因異常交易行為被深交所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繼續從事異常交易行為。2020年9月22日,在交易“豫金剛石”股票的過程中,喻悌奇於9:52:14至9:52:18期間以5.31元/股的價格申報買入該股6筆合計144.26萬股,全部成交,金額766.02萬元,嚴重影響了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深交所表示,李連生、喻悌奇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2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對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監管過度干預了嗎?

在A股市場,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行為屢禁不止,在監管層採取處罰措施後,普通投資者一般都會為之叫好。然而,上述限制交易措施卻激起了許多不同的聲音。

不少投資者表示,看不懂上述兩位被限制交易因何被罰。一些投資者指出,市場行為應當少用行政手段,上述處罰有過分干預之嫌。另一些激進的觀點更是認為,監管此舉是在“禁止遊資散户掙錢”。

梳理兩份限制交易決定書不難發現,決定書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2條第三項、《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

具體來看,《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2條第三項的內容為: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單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户,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證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

《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為: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户的投資者限制交易,並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為:投資者出現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深交所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買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二)禁止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種;(四)本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劉俊海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上述三條規定構成了限制交易決定書的法律依據。如果當事人確實有決定書所説的,在決定書之前被髮兩次以上書面警示函了,多次出現大額申報、集中申報、密集申報的行為,那麼要推翻限制交易決定書非常困難,因為已有事實、法律依據。

在劉俊海看來,許多網友認為的“下單大了點就不行了”、“禁止遊資散户掙錢”的觀點並不正確。他分析指出,監管層採取上述限制交易措施的關鍵之處在於,當事人被認定存在重大異常交易情況,不是普通的異常交易情況,並且不是一兩次。

“另外,他不光是大筆申報,還有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的行為,加在一塊兒,而且都是妖股。按照限制交易決定書所説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看不出決定書有什麼違法之處。”劉俊海表示。

交易自由不能濫用

A股市場股價操縱案屢見不鮮,但如何界定投機和操縱,一直存在不少爭議。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如何劃定界限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存在模糊地帶。股價操縱和投機一線之隔,如果是投機,它是合法的,如果是市場操縱,就是犯罪。

董登新表示,對於上述兩個限制交易的對象,監管層應當進一步去界定究竟是不是屬於股價操縱。在市場中,有一些個別大户的投機或者是過度投機確實有操縱市場的嫌疑,讓監管層難以界定。“一些投資者有時候買的目的不是為了買,賣的目的不是為了賣。確實有操縱股價的衝動,或者是嫌疑。”

子彈或許還要再飛一會兒。根據前述三條法律依據中的《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深交所採取限制交易措施時,應及時報告給證監會。而在此前,證監會已對“天山生物”等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調查。限制交易或只是監管層的初步行動。

投資者交易自由應當受到保護,但紅線亦不容觸碰。劉俊海向記者表示,市場介入方應正確處理好交易自由和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權利是有邊界的,自由也不能濫用。不超出法律邊界的交易自由都受到法律保護,濫用交易自由可能對其他投資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破壞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劉俊海同時建議,投資者應當關注限制決定書背後的監管理念,從而調整自己的投資策略。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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