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編者按:深交所網站近日發佈消息,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定於2022年3月18日審核贛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豪新材”)的首發申請。逸豪新材主要從事電子電路銅箔及其下游鋁基覆銅板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逸豪新材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郭振國、黃濱。
逸豪新材選擇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2條第(一)項規定的上市標準,即“(一)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逸豪新材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4226.6667萬股(不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25.00%。該公司擬募集資金7.46億元,其中,5.87億元擬用於年產10000噸高精度電解銅箔項目,5892.81萬元擬用於研發中心項目,1.00億元擬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張劍萌、張信宸合計控制逸豪新材88.89%的股份,系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二人系父子關係。同時,張劍萌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信宸擔任公司董事。
張劍萌,男,出生於1963年,中國國籍,擁有中國香港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張信宸,男,出生於1993年,澳大利亞國籍,擁有中國香港永久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逸豪新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5.88億元、7.56億元、8.38億元和6.38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2289.70萬元、2618.95萬元、5763.95萬元和9580.12萬元,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1821.00萬元、2440.52萬元、5572.39萬元和9524.61萬元。
報告期內,逸豪新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270.43萬元、-1.33億元、10.48萬元和7266.61萬元,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4.85億元、5.90億元、6.72億元和5.08億元,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5.84億元、7.52億元、8.36億元和6.37億元,主營業務收現比分別為0.83、0.78、0.80和0.80。
逸豪新材還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了2021年度期間經會計師審閲但未經審計的主要財務信息。2021年,逸豪新材實現營業收入12.71億元,同比增長51.59%;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63億元,同比增長182.52%;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54億元,同比增長175.96%;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2235.73萬元,同比增長21226.09%。
2018年至2021年,逸豪新材淨現比分別為-0.12、-5.08、0.00和0.14。
報告期各期,逸豪新材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16.71%、14.95%、16.36%和26.10%,綜合毛利率分別為16.78%、15.32%、16.52%和26.11%。
逸豪新材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電子電路銅箔和鋁基覆銅板。報告期內,該公司電子電路銅箔銷售金額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81.14%、74.77%、79.50%和89.82%,鋁基覆銅板銷售金額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8.86%、25.23%、20.50%和10.18%。
2018年至2020年,逸豪新材上述兩大主營業務產品的毛利率均不敵同行業可比公司同類產品的毛利率均值。報告期內,逸豪新材電子電路銅箔毛利率分別為16.75%、12.97%、15.70%和89.82%,同行業可比公司銅箔類產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20.50%、18.97%、17.34%和25.84%;逸豪新材鋁基覆銅板毛利率分別為16.53%、20.81%、18.90%和19.81%,同行業可比公司鋁基覆銅板類產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20.30%、21.47%、20.55%和27.53%。
報告期各期末,逸豪新材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1.89億元、3.26億元、2.62億元和3.38億元,佔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40.76%、54.38%、39.63%和46.70%;壞賬準備分別為995.78萬元、1947.92萬元、1412.64萬元和1840.03萬元;應收賬款餘額分別為1.99億元、3.46億元、2.76億元和3.57億元,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3.81%、45.72%、32.89%和55.96%。
逸豪新材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劍萌曾根據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要求,協助調查贛州市環境保護局章貢分局原局長楊志軍嚴重職務違法涉嫌犯罪一案(以下簡稱“楊志軍案”)。楊志軍案已於2019年3月由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判決楊志軍犯受賄罪並處以刑罰。根據楊志軍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2019)贛07刑終75號)),2017年6月初楊志軍以結煙酒款的名義向張劍萌索取人民幣18.2萬元,為使公司的環保工作免受刁難,張劍萌答應其要求。另外,楊志軍收受張劍萌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餐券。
2021年3月18日,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出具《情況説明》,確認楊志軍案已依法調查結束,法院也已依法審判完畢,張劍萌積極配合調查,在該案中,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未對張劍萌立案調查,也不會因該案追究張劍萌的相關責任。
2021年7月7日,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水西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確認未發現張劍萌在2021年7月7日前存在違法記錄。
此外,在上市前夕,逸豪新材進行大幅減資,縮股比例超過60%。2020年9月,逸豪新材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並作出決議,以現有總股數35,875.23萬股為基數,對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進行同比例減資。減資完成後,公司總股本由35,875.2255萬元減少至12,680.00萬元,每股面值仍為1.00元,註冊資本由35,875.2255萬元減少至12,680.00萬元,全體股東進行同比例減資,減少的股本(註冊資本)計入資本公積。
以此計算,逸豪新材減資比例為64.66%。
從事電子電路銅箔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IPO擬募資7.46億元
逸豪新材前身為贛州逸豪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逸豪新材致力於成為電子材料領域領先企業,實施 PCB 產業鏈垂直一體化發展戰略。報告期內,公司主要從事電子電路銅箔及其下游鋁基覆銅板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2021年9月3日,逸豪新材在深交所網站披露招股説明書,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郭振國、黃濱,律師事務所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資產評估機構為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逸豪新材選擇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2條第(一)項規定的上市標準,即“(一)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逸豪新材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4226.6667萬股(不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25.00%。該公司擬募集資金7.46億元,其中,5.87億元擬用於年產10000噸高精度電解銅箔項目,5892.81萬元擬用於研發中心項目,1.00億元擬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本次發行前,贛州逸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豪集團”)直接持有逸豪新材69.42%的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張劍萌直接持有公司5.27%的股份並通過逸豪集團間接控制公司69.42%的股份,張信宸通過HK YI YUAN CO., LIMITED(香港逸源有限公司)間接控制公司14.20%的股份,二人系父子關係,合計控制公司88.89%的股份;同時,張劍萌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信宸擔任公司董事,二人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系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張劍萌,男,出生於1963年,中國國籍,擁有中國香港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1982年10月至1991年8月,任贛州地區副食品公司職員;1991年9月至1993年10月,任深圳市南山區工業發展公司科員;1992年12月至2003年3月,任贛州市大興冶金化工廠廠長;2002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逸豪置業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逸豪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逸豪有限董事長;2004年8月至今,任徵成礦業執行董事;2009年1月至今,任興國逸豪董事長;2011年5月至今,任香港逸源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逸豪集團執行董事、逸豪置業執行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逸豪新材董事長、總經理。
張信宸,男,出生於1993年,澳大利亞國籍,擁有中國香港永久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2016年9月至今,歷任逸豪優美科總經理助理、董事長;2017年11月至今,任逸豪國際酒店執行董事、總經理;2017年12月至今,任逸豪集團總經理;2018年12月至今,任逸豪新材董事。
報告期內淨現比低主營業務收現比低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逸豪新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5.88億元、7.56億元、8.38億元和6.38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2289.70萬元、2618.95萬元、5763.95萬元和9580.12萬元,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1821.00萬元、2440.52萬元、5572.39萬元和9524.61萬元。
報告期內,逸豪新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270.43萬元、-1.33億元、10.48萬元和7266.61萬元,淨現比分別為-0.12、-5.08、0.00和0.76。
報告期內,逸豪新材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4.85億元、5.90億元、6.72億元和5.08億元,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5.84億元、7.52億元、8.36億元和6.37億元,主營業務收現比分別為0.83、0.78、0.80和0.80。
逸豪新材還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了2021年度期間經會計師審閲但未經審計的主要財務信息。2021年,逸豪新材實現營業收入12.71億元,同比增長51.59%;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63億元,同比增長182.52%;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1.54億元,同比增長175.96%;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2235.73萬元,同比增長21226.09%。
主營業務產品毛利率連續3年不及同行業可比公司均值
報告期各期,逸豪新材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16.71%、14.95%、16.36%和26.10%,綜合毛利率分別為16.78%、15.32%、16.52%和26.11%。
逸豪新材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電子電路銅箔和鋁基覆銅板。報告期內,該公司電子電路銅箔銷售金額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81.14%、74.77%、79.50%和89.82%,毛利率分別為16.75%、12.97%、15.70%和89.82%;鋁基覆銅板銷售金額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8.86%、25.23%、20.50%和10.18%,毛利率分別為16.53%、20.81%、18.90%和19.81%。
報告期內,同行業可比公司銅箔類產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20.50%、18.97%、17.34%和25.84%,同行業可比公司鋁基覆銅板類產品的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20.30%、21.47%、20.55%和27.53%。
另據招股説明書,2021年,逸豪新材綜合毛利率為23.86%,電子電路銅箔毛利率為25.52%。
2021年上半年應收賬款餘額佔營收比例55.96%
報告期各期末,逸豪新材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1.89億元、3.26億元、2.62億元和3.38億元,佔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40.76%、54.38%、39.63%和46.70%;壞賬準備分別為995.78萬元、1947.92萬元、1412.64萬元和1840.03萬元;應收賬款餘額分別為1.99億元、3.46億元、2.76億元和3.57億元,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3.81%、45.72%、32.89%和55.96%。
報告期各期,逸豪新材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4.36次、2.78次、2.70次和2.02次,同行業可比公司應收賬款週轉率平均值分別為6.54次、6.05次、4.84次和3.16次。
實控人張劍萌曾協助調查一受賄案
逸豪新材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劍萌曾根據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要求,協助調查贛州市環境保護局章貢分局原局長楊志軍嚴重職務違法涉嫌犯罪一案(以下簡稱“楊志軍案”)。楊志軍案已於2019年3月由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判決楊志軍犯受賄罪並處以刑罰。根據楊志軍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2019)贛07刑終75號)),2017年6月初楊志軍以結煙酒款的名義向張劍萌索取人民幣18.2萬元,為使公司的環保工作免受刁難,張劍萌答應其要求。另外,楊志軍收受張劍萌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餐券。
2021年3月17日,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出具《情況説明》,確認在辦理楊志軍案時,在移送起訴的證據中未見張劍萌涉嫌刑事犯罪立案材料,也未對其提出刑事指控。
2021年3月18日,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出具《情況説明》,確認楊志軍案已依法調查結束,法院也已依法審判完畢,張劍萌積極配合調查,在該案中,贛州市章貢區監察委員會未對張劍萌立案調查,也不會因該案追究張劍萌的相關責任。
2021年7月7日,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水西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確認未發現張劍萌在2021年7月7日前存在違法記錄。
招股説明書顯示,經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劍萌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張劍萌所涉上述事項沒有違反《證券法》第十二條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不會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性影響。
實控人張劍萌控制的逸豪優美科環保問題不少
作為張劍萌控制和逸豪新材關聯的逸豪優美科,其環保方面的問題不少。
據IPO日報,2018年4月,贛州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逸豪優美科進行檢查,並對逸豪優美科10噸生物質燃燒鍋爐、15噸硫化牀鍋爐進行採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10噸生物質燃燒鍋爐的煙塵折算均值(mg/標m³)為141.8,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1鍋爐顆粒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值,屬超標排放行為。為此,該局對逸豪新材罰款20萬元。
同樣還是氣體問題,贛州市環境保護局官網顯示,2021年8月中下旬起,該局陸續接到羣眾反映“逸豪優美科公司”異味擾民的信訪投訴。經排查調查,為解決異味擾民問題,該局提出了以下整改要求,一是下達了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要求企業即日起限產整改,減少異味源頭排放,企業目前產量僅保持原產量的1/4至1/3;二是要求增上環保設施;三是加強監測,及時公開信息。
另外,贛州市環境保護局2021年8月的公告顯示,2021年8月7日下午,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兼局長傅小新在“逸豪優美科公司”,傅小新現場察看企業工業廢水達標排放情況,要求企業要認真汲取偷排廢水的深刻教訓,舉一反三,徹底整改,切實履行治污主體責任。要全面排查廠區污水管網存在的問題,斬斷污水混排偷排的路徑,全面解決外來生活污水和廠區工業污水彙集混排問題,實現雨污徹底分流。
記者通過天眼查未找到前文的“逸豪優美科公司”,名稱最接近的為逸豪優美科的全稱。即逸豪優美科除了氣體的行政處罰外,可能之後的氣體處理仍存問題,並且也可能存在偷排廢水的前科。
存在3宗尚未了結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
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逸豪新材存在3宗尚未了結和可預期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
第一宗尚未了結和可預期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為銷售合同糾紛。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應收揚州乘億光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乘億光電”)貨款618.54萬元。公司與乘億光電、揚州峻茂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峻茂光電”)簽訂三方擔保協議,協議約定峻茂光電以其自有財產為乘億光電與公司往來業務發生的所有債務進行擔保。
2021年7月,公司以乘億光電、峻茂光電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乘億光電支付貨款618.54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判令被告峻茂光電對被告乘億光電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22年1月7日,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21)贛0702民初7720號),該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峻茂光電系外國法人獨資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之規定,該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該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故裁定駁回公司的起訴。
2022年3月,公司已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材料,該案件處於待受理階段。
第二宗尚未了結和可預期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為因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贛州市章貢區國有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章貢區國資公司”)以公司為被告向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1)公司履行《和解協議》,向章貢區國資公司支付違約金1,039,221.78元整;(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公司提出反訴並追加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訴請判令:(1)章貢區國資公司立即返還發行人款項1,039,146.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本案的反訴費用由章貢區國資公司承擔。
2020年12月22日,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贛0702民初7216號),主要判決如下:(1)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章貢區國資公司支付逾期利息85.213399萬元;(2)駁回公司的反訴請求。
2021年1月7日,公司提起上訴,訴請判令:(1)依法撤銷(2019)贛0702民初72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內容,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本訴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2021年7月12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1)贛07民終195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8月,公司已向章貢區國資公司支付了逾期利息。
2021年8月,公司出具《再審申請書》並已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請求為:(1)撤銷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19)贛0702民初7216《民事判決書》和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7民1951號《民事判決書》;(2)改判駁回章貢區國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三宗尚未了結和可預期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為勞動糾紛。
2021年7月14日,公司前員工劉慶福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贛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拖欠六月份工資6,165.46元、七月份工資738.57元、無故罰款工資1,14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428.81元,合計總金額為34,472.84元。2021年9月8日,贛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贛市勞人仲字[2021]第120號),裁決駁回劉慶福全部仲裁請求。
劉慶福不服仲裁裁決,於2021年9月23日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六月份工資1,781.57元、返還罰款1,140元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428.81元,合計總金額為29,350.38元。目前該案件已由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受理。
申報前夕減資65%
2020年9月,逸豪新材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並作出決議,以現有總股數35,875.23萬股為基數,對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進行同比例減資。減資完成後,公司總股本由35,875.2255萬元減少至12,680.00萬元,每股面值仍為1.00元,註冊資本由35,875.2255萬元減少至12,680.00萬元,全體股東進行同比例減資,減少的股本(註冊資本)計入資本公積。
以此計算,逸豪新材減資比例為64.66%。
逸豪新材上述減資行為引起創業板發審委關注斌詢問公司進行減資的原因。逸豪新材回覆稱,為將股本總額調整至與發行人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在綜合考慮經營規模及經營業績且不影響股東權益的前提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發行人通過減少股份總數並將減少的註冊資本計入資本公積的方式進行了減資,減資程序合法、合規。
對此,創業板發審委再度追問公司減資的真正原因,為將股本總額調整至與公司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理由的合理性。
逸豪新材回覆稱,本次減資前,公司的註冊資本為35,875.2255萬元,若按本次擬公開發行25%股份計算,公司上市後的股份總數預計將超過4.7億股,而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2,618.95萬元,因此,相較於公司當時的發展階段和經營規模,股本數量偏大。
考慮到為使公司的股本數量與發展階段和經營規模相匹配,並維護公司未來在資本市場的聲譽和形象、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公司全體股東於2020年進行了同比例減資,本次減資具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