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進一步規範IPO輔導相關工作。證監會表示,這將充分發揮派出機構屬地監管優勢,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全市場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證監會資料圖
規定明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12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同時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輔導驗收內容具體包括: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記者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