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發佈

《評估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納入參評範圍的銀行將有30家。業內人士分析稱,規模較大的城商行以及農商行也將有可能參與其中

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發佈
文/嚴沁雯

編輯/袁滿

公開徵求意見稿發佈一年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正式出爐。

12月3日,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正式發佈《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

據悉,《評估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納入參評範圍的銀行將有30家。業內人士分析稱,規模較大的城商行以及農商行也將有可能參與其中。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温彬表示,此次《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依據,為下一步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以及從附加監管要求、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等方面出台相關機制奠定了基礎,《評估辦法》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性成果。

在《評估辦法》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四大維度確立評估指標體系

據瞭解,《評估辦法》將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並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具體而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上述四個維度的權重分別為25%。

其中,規模指標採用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作為定量指標。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是指作為槓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發佈)規定的口徑計算。

關聯度指標採用下列定量指標:1.金融機構間資產,該指標權重為8.33%。2.金融機構間負債,該指標權重為8.33%。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該指標權重為8.33%。

可替代性時指標採用下列定量指標: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該指標權重為6.25%。2.託管資產,該指標權重為6.25%。3.代理代銷業務,該指標權重為6.25%。4.客户數量和境內營業機構數量,該指標權重為6.25%。

複雜性類指標採用下列定量指標:1.衍生產品,該指標權重為5%。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證券,該指標權重為5%。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該指標權重為5%。4.理財業務,該指標權重為5%。5.境外債權債務,該指標權重為5%。

據悉,這與前期徵求意見稿相比修改不大。交通銀行發研部指出,從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經驗看,銀行規模影響較大,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在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分指標中權重達20%,且其他指標得分較大程度受規模影響。

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

兩部門負責人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根據《評估辦法》,將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風險。

具體而言,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的銀行應當滿足:1.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2.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此外《評估辦法》顯示,銀保監會每年根據該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説明。數據填報説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並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後,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銀行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具體各組分界值為:100分至299分;300分至449分、450分至749分、750分至1399分;1400分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徵求意見稿,《評估辦法》將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量評估閾值,由300分降低到100分,並將重要性的分組由4組擴展為5組。

温彬指出,降低准入分值和細化差異分組,顯示出監管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判斷、評估、准入、監管上的進一步審慎和精細,也意味着後續出台的差異化監管安排,如額外的附加資本、附加槓桿率等要求,將會更有區分性和針對性。

後續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在《評估辦法》新聞發佈會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時機。

“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有關部門發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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