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基礎性法規迎來大變革!
成立於2004年的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再次迎來大修訂:新規放寬了公募牌照“一參一控”限制;強化“扶優限劣”,完善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強化長期激勵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加強文化建設要求等,一系列重大修訂將深刻改變和優化基金行業生態。
10大看點解讀新規
"一參一控"放寬限制 券商迎來利好
為了增強公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7月31日,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規”)。
最新法規修訂內容豐富,基金君選擇了市場最為關心的10個要點如下,
看點1、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券商發公募迎來大利好
新規優化了公募牌照制度,一是統一各類機構准入標準,重點關注資管展業經驗及合規風控情況。二是拉平公募持牌機構監管安排,在公募業務相關的內控、投資運作、合規管理、人員規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確要求公募持牌機構與基金公司適用同樣要求。三是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
點評:適當放寬公募牌照,有利於順應大資管時代的最新業態。目前,雖然部分證券資管公司完成了大集合產品的規範和整改,但受制於“一參一控”限制,產品規範了,但部分證券公司展業沒有公募牌照。按照修訂後的公募牌照制度,部分大型公司可以“一參一控一牌”,實現集團化運營的大布局。
目前,券商中獲得公募牌照的只有12家,一大批券商因"一參一控"的原因而拿不到公募牌照,特別是一些大券商,前十大券商中,至少有8家還沒有公募牌照。例如中信證券、國泰君安、中信建投、海通證券、銀河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國信證券等大券商或旗下資管子公司,都還沒有公募管理牌照。而這次新規之後,大批券商有望獲得公募牌照,快速壯大券商系公募管理牌照機構數量,促進公募基金大發展。
看點2、集團化運營,大公司受益
支持公司專業化發展,提高綜合財富管理服務能力。支持集團化運營,優質公司可基於業務發展需要設立子公司專門開展資產管理及相關業務,實現專業化、差異化發展。
點評:目前市場競爭激烈,基金行業“馬太效應”顯現,這一趨勢在境外市場也非常明顯,幾大資管巨頭佔領很大市場份額的現象突出。國內基金業要繼續發展壯大,打造出國際一流的資產管理機構,也需要我們的優質基金公司不斷做優做強。
看點3、首次規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觸發情形
為了支持管理人市場化退出以及有效處置重大風險,增強退出的可操作性,根據《基金法》有關規定,對管理人退出流程進行明確:
一是區分退出類型,明確觸發情形。明確了管理人的三種退出情形:解散、破產及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其中,解散和破產適用於公司合併分立、股東自主決議、觸發破產等情形,支持機構選擇市場化退出;風險處置適用於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非經有序處置將嚴重損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公司等手段。
新規第46-49條,規定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的相關制度和觸發情形。
點評:根據基金法相關規定,新規首次提出了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的可操作性規定,法規的體系結構由“准入-經營-監管”調整為“准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為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準備。
看點4、5%以下小股東,引入“負面清單”
新規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監管,調整優化主要股東定義,完善股東准入標準,對 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對 5%以上非主要股東,增加財務穩健性要求;對主要股東,加大關注股東對公司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下股權的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 5 年以上境內外金融行業從業經歷;為非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政策。
點評:隨着專業人士設立和參股基金公司越來越多,監管層也有針對性地針對自然人等5%以下小股東持股做出了“負面清單”,要求5%以下自然人股東具備相關資質和從業經歷,不得存在違法違規、損害投資者利益等行為,提高了小股東准入門檻,有利於更為規範基金公司治理。
看點5、禁止管理人用受託資產給股東或關聯方融資
新規加強股權持續性監管,進一步落實《基金法》對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一是落實股權管理責任,由基金公司承擔股權變更的信息核實和報告責任。二是明確股東信息報送義務,相應增加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三是加強關聯交易的管理,管理人不得運用受託財產直接或間接向其及其股東關聯方提供融資。
點評:新規加強了基金公司股權的持續性監管,強化了關聯交易管理,都從制度上加強了基金公司股權管理,規範基金公司管理層與股東方的邊界,強調基金公司的合規、獨立和風險隔離,更好圍繞資產管理主業展業。
看點6、基金子公司從嚴准入,經申請可關閉
一是子公司從嚴准入,防止機構忽視自身實力盲目擴張。二是規範參股子公司行為,原則上基金公司應全資控股子公司,除對員工股權激勵和特殊類型公司外,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蔘與設立子公司。三是明確子公司退出路徑,支持市場化退出機制,子公司經申請可關閉。
點評:新規針對基金子公司的監管,也強調圍繞主業開展資管展業,提高了子公司的准入門檻,完善了股權管理、退出等制度,這將在此前子公司風險控制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子公司公司治理,利好行業頭部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併為行業尾部公司經營失敗做好制度儲備。
看點7、以長期業績為導向,強化長期激勵約束機制
新規引導構建以長期業績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對經營層的長週期考核要求,將基金長期業績作為核心考核指標。二是要求管理人對關鍵崗位人員的考核應將基金長期業績、合規風控情況作為重要依據。三是明確關鍵崗位人員的薪酬遞延安排。
點評:基金的長期投資業績,依賴基金經理投資考核的長期化,也依賴基金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長期經營的理念,新規明確了基金經理、董事會、股東會、經營管理團隊的長週期考核要求,將更有利於踐行長期投資,關注長期業績,與投資者長期利益保持一致。
看點8、突出公司治理要“長期穩健”
突出公司治理的長期穩健。一是保持股權結構穩定,要求股權相關方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轉讓股權。二是規範股權質押行為,承諾持有期內不允許股權質押,承諾持有期滿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質押,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比例不得超過其所持股權的 50%。三是強化獨立董事專業要求、履職責任及問責力度。
點評:新規突出強調基金公司治理,從股權結構、股權質押、獨立董事等方面,突出了基金公司長期穩健的治理思路,良好的公司治理將對基金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練好內功”,保持內部穩定,更好保護投資者長期利益打下基礎。
看點9、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
一是強調股東、董監高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加強文化道德建設,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二是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強化員工文化道德教育,並納入考核範疇。
點評:去年11月,在證券基金行業文化建設動員大會上,監管領導就提出,健康良好的行業文化是證券基金行業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同時發佈了《公募基金行業文化建設倡議書》,倡導全行業恪守信託精神,忠實於投資者最佳利益等,鑄造堅不可摧的信義義務行業文化。新規正式將行業文化道德建設納入,並要求基金公司納入考核範疇,將有力促進基金行業的文化建設。
看點10:加強內控集中統一,規範公司運營
新規規範公司運營,加強內控集中統一。一是明確基金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整體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體系,加強對子公司及分支機構業務活動、信息系統和人員考核的統一管理。二是基金公司可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持和服務,但要嚴格劃分母子公司業務邊界,防範利益衝突和敏感信息不當流動,做好必要的隔離。
點評:對基金公司的合規風險管控管控額仍是重中之重,新規要求建立覆蓋整體的風控、合規和稽核審計體系,劃分基金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邊界,統一管理基金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業務、信息、人員考核等,有利於規範公司運營風險,強化公司治理。
四大方面修訂完善
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從此次法規修訂背景看,早在2004年,證監會就首次發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辦法》),並在2012年進行了修訂。《公司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基金公司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金融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環境的深刻變化,基金行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一是進一步提升行業包容性,公募牌照準入和日常業務監管需進一步完善;二是進一步發揮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強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推進文化道德建設;三是進一步打造更有韌性的行業生態,加大公司防風險意識,提高機構市場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進一步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努力打造國際一流的資產管理機構。
本次修訂堅持守住底線、問題導向、差異監管、立足發展的原則,致力打造多元開放、競爭充分、扶優限劣、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努力打造管理科學規範、核心能力突出、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機構,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