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公司收到股東一筆錢100萬元,到底如何做賬?
情況一
若是屬於股東借給企業的,還需要償還,計入“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萬元
情況二
若是屬於股東增資入股的錢,用途註明了“投資款”,應計入“實收資本”。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股東 100萬元
久思財税思思温馨提醒:
新政不解讀,工作白忙乎!1%的涉税風險=100%的税務稽查,請關注《逐一解析2020上半年最新税法新政及企業應對策略》,更多財税問題歡迎與思思互動交流。
情況三
若是屬於股東投入的錢,但是不佔有股份,應計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 100萬元
情況四
若是屬於股東捐給企業的錢,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100萬元
提醒一
公司經常向股東個人借款用於經營,而且都是不要利息,由於你公司跟股東個人之間屬於關聯方,一直借款但是不要利息,有可能被税務局核定利息,同樣存在個人所得税的税務風險。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税收利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2、《企業所得税法》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提醒二
在認繳制下,股東投入資金是記入借款還是記入實收資本,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謹慎選擇。
(1)鑑於目前大部分企業的老闆更多的考慮如何從公司中順利合法的拿出錢來,因此更多的老闆願意以借款形式把錢投進企業中,方便撤離;
(2)因為投入的實收資本是沒法拿出來的,除非減資,借款方便歸還,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