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的哭了!最高法發佈新規:利率紅線從24%降到15.4%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民間借貸迎來劃時代鉅變!
8月20日下午3點,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新聞發佈會的召開,金融科技圈、民間金融圈沸騰了。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新規: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而今日公佈的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
圖片來源:央行官網
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具體有哪些大變化。
鉅變1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今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2020年8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利率較上期未變,仍為3.85%。
而2015年8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這樣規定的: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鉅變2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不得放貸營利
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上述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1998年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修訂)第四條,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
鉅變3 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
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還有這些變化也很重大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業內:對眾多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較大沖擊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根據捷贏2019年第三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託受託機構的月度報告,資產證券化信託生效日為2019年8月27日,計息方式為30/365天,該項產品有23.1%的資產筆數的貸款利率在16%以下;76.83%的資產筆數的貸款利率在21%。
根據其入池資產利率特徵來看,在報告期期末,加權平均貸款利率達到20.48%,最高貸款利率達到21%。
此外,根據《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託服務機構報告》,這一期產品顯示,入池資產的加權平均貸款利率為12.42%,最高貸款利率為24%。
從存續期基礎資產持續購買分佈的信息來看,貸款利率分佈在0%~10%區間的資產筆數共計113675筆,佔比為29.48%,
貸款利率在10%~20%區間的(不包括10%)的資產筆數共計215116筆,佔比55.79%,貸款利率分佈在20%到24%(不包括20%)的資產筆數共計56792筆,佔比為14.73%。但值得一提的是,內部收益率在20%~24%(不包括20%)的資產筆數佔比最高,達到89.92%,在該區間的本金餘額佔比達到67.75%。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一旦設為LPR的4倍,對於眾多的民間借貸機構會產生比較大的衝擊。在現行的情況下,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間,一旦該政策實施,可能會有大批的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在黃大智看來,該項政策也會對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衝擊,對於金融機構來説,貸款利率是由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來決定的。在風險成本和獲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只有儘量控制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又由貨幣政策等因素決定,短期內下跌的空間很小,因此該政策一旦實施,對於消費金融公司來説,其盈利情況和經營情況可能會受到較大沖擊。
不過,黃大智也預測,監管也會給這些機構留有一個緩衝期。而對於利率在24%~36%之間的新增產品,則可能會因此停發。
在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看來,雖然民間借貸保護利率上限進行下調,但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它們還是要求助於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屬於一種市場化行為,也不會因為被保護空間下調就主動降低利率,反而會引發一些潛在的爭議問題。
對於該政策對借貸市場有何影響,沈萌認為,借錢的成本取決於借貸雙方的談判,而不在於法律的規定,貸出方對利率的設定取決於雙方博弈的結果,並不是最高法規定不保護就下調的,畢竟民間融資市場,中小企業或貸款人並不具備談判優勢。
有業內人士坦言,一旦實施政策,對於機構來説業務體量可能會受到限制,各家機構只能向更高的資產類別進行獲客,對於一些相輔相成的機構來説,如銀行的資金成本也要進行相應的下調,機構的風控也會受到相應的改變。
律師:可能會影響網絡購物消費貸,尤其放貸主體是網絡小貸等
對於民間借貸新規,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律師表示:
最終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為年化15.X%,則非法放貸的利率標準就是前述15.X%,若放貸主體為“職業放貸人”(2年內10次)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換句話説,以前超過年化36%的職業高利放貸行為(2019年10月21日之後)被定為非法經營罪;而新司法保護上限一變,對刑事入罪的標準也就同時變低,直接影響本罪的構成要件裏的核心要點。
對於是否影響網絡購物消費貸?
肖颯律師認為,有可能,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監會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
記者|易望奇 易啓江 謝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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