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交所發佈關於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稱:
紅籌企業向PE、VC等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股份或可轉換債券(以下統稱優先股),發行人和投資人應當約定並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並於上市前終止優先權利、轉換為普通股。投資人按照其取得優先股的時點適用相應的鎖定期要求。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優先股的入股和權利約定情況、轉股安排及股東權利變化情況,轉股對發行人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及財務報表等的影響,股份鎖定安排和承諾等,並進行充分風險提示。
保薦人、發行人律師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對優先股投資人入股的背景及相關權利約定進行核查,並就轉股安排和轉股前後股東權利的變化,轉股對發行人的具體影響,相關承諾及股份鎖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發表專項核查意見。
發行人獲准發行上市後,應當與投資人按照約定和承諾及時終止優先權利、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應當在向本所提交的股票或者存託憑證上市申請中,説明轉股結果及其對發行人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及財務報表等的實際影響。保薦人、發行人律師及會計師應當對優先股轉股完成情況及其影響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編輯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