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在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後,昨日央行會同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債券違約處置的原則,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允許發行人在基於平等、自願前提下,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並加大對發行人逃廢債的打擊力度。《通知》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事件有所增多,債券違約進入常態化階段。由於我國債券違約歷史還比較短,過程中暴露出處置效率不高、處置週期長等問題。2019年以來,央行會同發改委、證監會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並於去年12月底發佈徵求意見稿。此次發佈的《通知》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並無顯著變動。
《通知》強調要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促進國內債券投資者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具體來説,一方面,明確債券發行人應當聘請受託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職責的機構,並在債券募集説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受託管理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反受託管理協議的責任等事項。
另一方面,為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通知》提出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召集、召開、決議生效條件與決策程序、決議效力範圍等事項。債券持有人會議可通過非現場形式召開。鼓勵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案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建立分層次表決機制,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
為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通知》夯實債券募集文件等契約基礎,聚焦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信用屬性,進一步強化和細化契約約束,明確債券募集等發行文件應當包含受託管理人責任義務、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違約處置機制等與投資者密切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為風險的處置端口前移和違約後順暢處置提供基礎。
《通知》還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尤其是明確將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懲戒力度,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點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各類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統一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完善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升違約處置效率,是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路徑之一,也是市場向縱深發展的必經之路。《通知》的發佈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債券市場規則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有利於完善債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補齊市場發展短板。下一步,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