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馬嫡)8月31日,證監會一連掛出六張罰單,萬和證券、宏信證券、中郵證券三家被罰。其中,萬和證券和中郵證券被採取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的措施決定,宏信證券被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措施的決定。
從具體情況來看,證監會檢查發現,萬和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8年7月,公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兑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為85.86元,風控部門對資管和投顧產品上述交易未監控核查。二是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
萬和證券鮑嬌燕作為資管五部負責人、資管計劃臻和5號投資經理,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明知故犯,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證監會認定鮑嬌燕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部門負責人或投資決策崗位。同時,證監會責令萬和證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該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鮑嬌燕的決定,按照該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中郵證券方面,經查,證監會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説明“雙方蹉商決定”。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作為“14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為“14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並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的實際執行流於表面,對此負有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信息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王常鑑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證監會表示,中郵證券風險管理部未採取充足、有效措施以確保全面、及時掌握公司債券交易情況,在業務部門風控指標管控、信息監測機制和系統建設上存在較多不足,特別是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王常鑑作為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王常鑑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人。中郵證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王常鑑現有職務的決定。證監會同時責令中郵證券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該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鄭文學、吳昊、王常鑑的決定,按照該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宏信證券則被限制業務活動、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經查,宏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號、宏信龍江1號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二是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三是合規風控存在異地展業稽核審計次數不足、質押券信用等級低於投資要求未予關注、債券交易詢價留痕監控不到位、中後台部門未設置交易明細核對專崗、部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300%等問題。
宏信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分別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沒有在逆回購管理等環節發揮應有作用,時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常亮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證監會對宏信證券採取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產品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該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該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決定,按照該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
同時,證監會認定曹東初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主要負責人;認定梁橙橙、姜惠平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投資決策相關職務。宏信證券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曹東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現有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