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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範一飛詳解數字人民幣 需擬定專門監管要求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財經

  數字人民幣(DC/EP)正在內部封閉測試,引發公眾高度關注。數字人民幣如何體現M0(現金)替代?數字人民幣在發行過程中如何堅持中心化管理?商業銀行和其他機構在數字人民幣發行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範一飛撰文對諸多熱點問題予以闡述:從M0的費用體系看,數字人民幣是央行向公眾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計付利息,央行也不對兑換流通等服務收費。從M0的發行模式看,應由商業銀行承擔向公眾兑換數字人民幣的職能。為確保數字人民幣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要審慎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牽頭提供數字人民幣兑換服務。在央行中心化管理的前提下,兼顧穩定和創新,探索指定運營機構與其他商業銀行及機構的合作模式,共同提供數字人民幣的流通服務。

  數字人民幣在發行過程中如何堅持中心化管理?範一飛指出,要維持央行在數字人民幣發行中的中心化管理地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統籌管理數字人民幣額度,制定統一的業務標準、技術規範、安全標準和應用標準。二是統籌管理數字人民幣信息,通過掌握全量交易信息,對數字人民幣的兑換、流通進行記錄和監測分析,完善數字時代的中央銀行發行制度。三是統籌管理數字人民幣錢包,在堅持數字人民幣統一認知體系和防偽功能的前提下,本着雙層運營的原則,採用共建、共享的方式由央行和指定運營機構共同開發錢包生態平台,同時實現各自的視覺識別和特色功能。四是統籌建設數字人民幣發行基礎設施,實現跨運營機構互聯互通,確保數字人民幣流通穩定有序。

  範一飛還指出,數字人民幣的研發發行基本符合我國法律框架。同時,數字人民幣具有數字化特徵,並不完全適用實物現金流通監管規則,需擬定專門針對數字人民幣的監管要求,做好數字人民幣流通環境建設,同時隨着數字人民幣發行流通體系逐步成熟,及時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和其他機構在數字人民幣發行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範一飛指出,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負責在人民銀行的額度管理下,根據客户信息識別強度為其開立不同類別的數字人民幣錢包,進行數字人民幣兑出兑回服務。同時,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及相關機構一起,在人民銀行監管下承擔數字人民幣的流通服務並負責零售環節管理,實現數字人民幣安全高效運行,包括支付產品設計創新、場景拓展、市場推廣、系統開發、業務處理和運維等服務。在此過程中,要保持公平的競爭環境,確保由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以充分調動市場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持金融體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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