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操作指引》出台 破產資產網絡拍賣有了新規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人的網絡拍賣行為,保障破產變價依法、公開、透明、高效,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促進社會資源回收,創造良好營商環境,深圳破產法庭近期出台了《關於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操作指引》(下稱《破產網拍指引》)。

五大原則確立破產網拍基本規則

據介紹,《破產網拍指引》確立了網絡拍賣優先、價值最大化、及時變價、明確輔拍機構工作和整體變價優先等五大原則。

首先,網絡拍賣是破產程序變價的首選措施。這主要是因為網絡拍賣相比於傳統拍賣有低成本、高效率、公開透明、信息獲取難度低(拍賣信息本身包含了擬拍賣標的物的完整信息,不需要競買人另外向管理人或中介機構索取)等優勢,因此成為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首選方式。

其次,價值最大化原則、及時變價原則,這兩項原則一方面是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應遵循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人在變價財產時應追求的目標——充分維護債權人(不論普通債權人還是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權益。

再次,選擇適當方式原則、整體變價優先原則,該條款主要是前述價值最大化原則的進一步推進,使管理人能夠更為靈活地推進財產處置工作。

關於各項原則之間的關係可以理解為,網絡拍賣方式、及時變價、適當方式變價、整體變價都是服務於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這一目標的。

“整體營業變價”成為《指引》中的亮點

《破產網拍指引》花了很大篇幅在處理“整體營業變價”的問題,而這一概念正是該《指引》的亮點所在。

據破產法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整體營業變價是破產財產變價的一個嘗試性的創新舉措,它所針對的情況是非常特殊的——客觀上它一方面要求債務人的整體運營,例如,生產型企業的生產體系、產業鏈等,應當是大於對債務人某項(某類)特定財產進行零散變價時的價值的;另一方面,由債務人自己繼續運營存在客觀的、實際的障礙。由此,將有價值的運營體系進行整體轉讓,由有資質的運營方繼續運營,保障其價值及相關產業的穩定,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符合營商環境的要求。

由於整體營業轉讓變價自身的複雜性不亞於企業破產重整,對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要在初步確定進行整體轉讓前,做好方方面面的調查和諮詢意見工作,並形成報告供買受人查閲——這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買受人的知情權的舉措。當然需要説明的是,調查報告並不能完全代替買受人自己的盡調工作,考慮到各個企業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調查報告未盡內容,必須由買受人自行進一步瞭解、核實,這是對各方儘自己義務的合理要求。

“可能有人會説‘這不就是個換殼版的重整麼?’,我們認為‘換殼’的比喻是很形象的,但不管是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講,整體營業轉讓並不是‘重整’,它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整體營業的價值,卻有效避免了重整程序中表決重整計劃需時較長、處理遺留事項等程序較複雜的問題,能夠實現買受人迅速接手運營事務、‘輕裝上陣’的目標。”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管理人在進行整體營業變價時,首先應當充分調查營業所必需的要素,並確定是否可以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轉讓,比如:營業相關的專業資質、上下游客户、核心員工等等,如果這些部分無法通過“整體”的方式一併轉讓,則不能將無法轉讓的內容加入到“整體”的範圍內。

深圳特區報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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