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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ST康得14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專家支招投資者維權

由 鹹春葉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昝秀麗)*ST康得退市又有新進展。深交所4月6日晚間發佈關於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深交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此前表示,積極支持康得新投資者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普通代表人訴訟及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依法適時啓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並提供其他相應法律服務。

  (圖片説明)資料圖,新華社發

  專家指出,依法推進*ST康得退市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有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專家建議,投資者可參考ST康美案例,由投保機構代表訴訟索賠,理性維權。

  (小標題)還市場風清氣正

  深交所公告稱,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康得新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追溯重述後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同時,因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期末淨資產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專家認為,在*ST康得同時觸及重大違法和財務指標兩項終止上市情形的情況下,深交所啓動終止上市程序,是依法合規的,符合“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九字方針。

  上海上正恆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程曉鳴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無論是從法律、規則條文規定看,還是從深交所在適用規則時遵循的法理看,有關部門對*ST康得啓動強制退市,都是合法合規的正常操作,並非所謂“運動式的嚴打”,*ST康得也不是“撞在槍口上的冤大頭”。“2018年以來,證監會大力推動的改革,進一步完善了退市相關的制度規則。既然有法有規,就該嚴格執行,不應有例外。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逐漸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程曉鳴説。

  “*ST康得同時觸及重大違法和財務兩項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啓動終止上市程序,是依法合規的,符合我國證券市場‘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九字方針。”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邢會強説,此舉符合市場經濟基本要求,也有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依法將‘毒瘤股’退市,符合中國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小標題)專家建議投資者理性維權

  專家指出,從投資者保護角度,*ST康得退市有利於淨化A股市場環境,更好地防範此類“毒瘤股”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建議投資者參考ST康美案例,由投保機構代表訴訟索賠,理性維權。

  “2020年實施的新證券法,一方面加大了對證券違法違規者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設置專章對投資者保護作出規定,增加了代表人訴訟安排,授予投資者保護機構代理先行賠付、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職能。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目前已公開接受ST康美投資者的委託,即將展開強大的代表人訴訟,這對於*ST康得案投資受損的投資者維權有重大參考價值。”程曉鳴表示。

  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秦政建議,投資者可以通過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申請適用示範判決機制等多種形式的司法途徑進行索賠。其中,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維權難度的有力手段,在徵集階段,適格投資者可以積極向投資者保護機構提交授權以加快啓動進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只要投資者是在*ST康得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股票,並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均可以主張民事賠償。”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伍堅指出。

  伍堅進一步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在解決“多人小額”糾紛中具有獨特價值,應該更多地推廣適用。近期,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針對ST康美造假案,正式公開接受投資者委託,準備提起A股市場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因*ST康得造假而有權獲賠的投資者,也應當充分運用法律武器,理性維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