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批捕,這些上市公司被“坑慘”!律師深度解讀“脱軌”的代價……
吳亦凡被批捕的消息公佈,熱搜爆了!
股票市場亦迎來異動。8月17日,港股閲文集團(0772.HK)在公佈淨利同比大增30倍的同時,反遭資金拋售,盤中一度重挫逾13%,至收盤大跌近11%。
吳亦凡此前參演古裝劇《青簪行》,閲文集團系聯合出品方對應的上市公司之一。由於閲文集團屬於“騰訊系”公司,騰訊控股股價亦出現異動,收盤跌幅逾4%。另外,吳亦凡此前間接關聯的一些上市公司今日亦大跌。
對於網友關心的熱點法律問題,律師認為,被逮捕還不代表被判決有罪,最終結果仍需看後續情況。同時,吳亦凡的加拿大國籍身份,不影響我國對該案件的管轄,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
盤中重挫逾13%
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
消息一出,頓時衝上熱搜。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同日在公眾號發佈推文《脱軌的代價》。文章表示,吳亦凡案警示從業者必須提高法律意識,提高作為公眾人物的道德基準線。
伴隨消息持續發酵,股票市場亦迎來異動。
吳亦凡參演的古裝劇《青簪行》,原定於2021年第三季度上線,其被刑拘後大概率播出無望。
資料顯示,《青簪行》由企鵝影視、新麗電視、鳳凰聯動影業聯合出品。三家聯合出品公司背後,分別對應的上市公司是騰訊控股、閲文集團以及鳳凰傳媒。
8月16日,港股閲文集團(0772.HK)發佈2021年中期財報,扭虧為盈的同時,淨利同比大增30倍。
不料,今日股價“打臉”,反遭資金拋售,盤中一度重挫逾13%。截至收盤,閲文集團大跌10.58%,報64.65港元。
由於閲文集團屬於“騰訊系”公司,騰訊控股股價亦出現異動,收盤跌幅逾4%。
伴隨與吳亦凡以及其作品相關的上市公司皆“踩雷”,其代言的品牌方也紛紛解約,吳亦凡背後資本或損失數十億元。
從“頂流”到“棄子”
從頂流到被批捕,遭資本“熔斷”,吳亦凡跌下神壇的速度令人唏噓。實際上,曾與其間接相關的一些上市公司,近期股價表現也不佳。
A股公司文投控股(600715)今日收盤跌3.16%,股價報收2.76元/股。
數據寶顯示,主力資金連續流出個股中,文投控股位列第四位,連續流出天數達20天。
2016年6月,耀萊影視與吳亦凡彼時所屬公司香港星睿文化傳媒達成委託協議,全權代理和全面負責吳亦凡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廣告、電影等演繹事務。
公開資料顯示,耀萊影視的實控人,彼時是“藝圈大佬”、曾位列胡潤全球富豪榜的綦建虹。而綦建虹還是耀萊影視母公司文投控股的第二大股東,持股16.35%。
吳亦凡的“頂流”之路,離不開資本方的加持。然而,好景不長。2018年起,吳亦凡背後的核心資本關係開始動搖,綦建虹因借款糾紛等問題,先後被多地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進入“老賴”名單。
今年3月,文投控股公告稱,耀萊文化持有的公司2.82億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已於2021年3月1日完成劃轉。過户完成後,耀萊文化持股比例由16.35%直降為1.14%。
此外,吳亦凡自己嘗試開公司也不太順利。天眼查數據顯示,吳亦凡目前的關聯公司只有一家廈門的文化傳媒公司,由吳亦凡控股99.99%,剩下的0.01%由他的表哥吳林持有。
其餘3家公司顯示已註銷,時間集中在2020年6月至9月,此前吳亦凡持股比例均為99%及以上。
外籍身份是否有特權?可能被判多少年?知名刑事律師全解讀來了
吳亦凡從刑拘到批捕僅20日不到,説明什麼問題?接下來還有哪些法律程序與階段?距離宣佈判決結果,大概還需多少時間?可能會面臨怎樣的刑罰?其加拿大籍公民身份,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理與後續刑罰的執行有哪些影響?會否存在量刑上從輕或減輕的情形?
帶着這些公眾較為關注的法律熱點問題,《國際金融報》記者專訪央視特邀嘉賓、資深刑事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毅。
孫毅表示,被逮捕還不代表被判決有罪;批捕後的審查起訴階段,理論上最長可達6.5個月;若涉嫌姦淫未滿14週歲幼女,則從重處罰,即在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區間內從重量刑;若涉嫌輪姦,量刑起步10年;外籍身份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揭發他人犯罪可以構成立功減刑等。
被逮捕還不代表被判決有罪
《國際金融報》:從7月31日北京市朝陽區警方發佈吳亦凡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情況通報,到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吳某凡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其間共17日,能夠説明哪些問題?
孫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吳亦凡被批捕可以反映出,其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對其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或“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一般案件中,即使有特殊情況,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多僅需要14天。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這表明,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情形的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限可達37天。
吳亦凡的案件從情況通報到批准逮捕期間共歷時17天(不排除公安對嫌疑人做出拘留通知到發佈情況通報之間還存在時間差),已超出這14天的限制,可見其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這幾種情況中的其中一種或幾種。
簡單解釋一下這三種情況:“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則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這個就可能涉及到輪姦的問題或是存在其他共犯的問題。
另外,假設公安就是在7月31日當天做出的拘留通知,從拘留到批捕遠遠未到37天的時限,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現有的公安移送檢察院的相關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與《刑事訴訟法》第55條中所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最終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並不代表最終一定能夠認定其有罪。
因此,最終結果如何,仍需看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法院審理階段的後續情況。
審查起訴最長達6個半月
《國際金融報》:被批捕後,接下來還需經過哪些法律程序與階段?距離宣佈判決結果,大概還需要多少時間?
孫毅:我們所説的批捕是檢察院做出的批准逮捕的決定,這個決定的做出,是在刑事訴訟三大階段中的偵查階段,後續還有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中間可能還會存在補充偵查的情況。
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存在流竄作案等情況,偵查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
檢察院則須對公安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做出決定,若是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延長15日,而期間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説,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可達六個半月。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可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對於宣佈判決結果大概需要多少時間,由於案件情況等還不明晰,目前仍難以做出判斷。
涉嫌姦淫未滿14週歲幼女,從重處罰
《國際金融報》:吳亦凡涉嫌強姦罪,可能會面臨怎樣的刑罰?若強姦對象涉及未成年人是否會加重其刑罰?
孫毅: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罪的量刑區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若姦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則需從重處罰,也就是在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區間內從重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明知”對象為幼女的判斷上隨着犯罪對象實際年齡的不同也有所區分:
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另外,根據《意見》的相關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犯罪、多次實施針對未成年人的強姦犯罪等情形的,應依法從嚴懲處。且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若涉嫌輪姦,量刑起步10年
《國際金融報》:強姦罪存在哪幾種類型?吳亦凡案件中所傳的迷姦屬於哪種類型,訴訟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一些什麼問題?
孫毅:強姦罪客觀上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從而實施姦淫行為。
其中對於網傳的迷姦,則屬於用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況,該種情形下,被害人會因為酒精或是藥物等影響失去反抗能力。除14週歲以下幼女刑法認定其不具備性同意能力因而無需對其是否失去性反抗能力進行判斷外,對於被害人案發時是否具備反抗能力的問題,應當由專門的鑑定機構做出相關的鑑定意見,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國際金融報》:普通強姦與輪姦存在哪些區別?
孫毅:強姦罪有兩個量刑檔次,第一檔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輪姦是指在同一犯罪活動中,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對同一婦女或者幼女實施強姦的情況。輪姦是刑法明確規定的量刑升格情節,因此,一旦具有輪姦的情形,應當適用第二量刑檔次。另外,刑法規定姦淫幼女,從重處罰,如果輪姦的對象為幼女,在加重處罰的前提下,同時從重。
外籍身份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
《國際金融報》:吳亦凡的加拿大籍公民身份,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理與後續刑罰的執行有哪些影響?
孫毅:首先,吳亦凡的加拿大國籍身份不影響我國對該案件的管轄。國際各國普遍遵守國家主權原則,是基本原則,而國家主權原則一個重要體現就是,一國對其領域範圍內的一切人和事物進行管轄的權利,其中按照國際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除外。
此次事件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享有屬地管轄權,有權適用我國刑法對其進行管轄。這裏特別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吳亦凡並不具有該種情形。
其次,針對外國人在我國實施強姦犯罪的,在刑罰種類上有一點特殊,除了應當依法判處以外,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最後,關於外國國籍對刑事案件程序的影響,就本案來説,因吳亦凡不具備除外管轄的特殊情形,所以仍然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依據我國刑訴法所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對該案進行處理。
此外,針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增設了相關報備或者通知手續,如根據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或者執行拘留、逮捕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層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由省級公安機關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事館,同時報告公安部。
揭發他人犯罪或可構成立功減刑
《國際金融報》:吳亦凡可能會存在哪些量刑上從輕或減輕的情形?
孫毅: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我國法律規定了諸多減輕、從輕的量刑情節,如吳亦凡具有規定的情節,則可以爭取到從輕或者減輕刑罰。比如,若確實如一些報道所講述的,吳亦凡揭發了他人犯罪行為,且經偵查機關查證屬實,吳亦凡則可以構成立功,在量刑上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及以下。如果吳亦凡揭發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即涉嫌強姦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在量刑上可以酌情從輕。
《國際金融報》:網絡上一直流傳吳亦凡存在涉毒的可能性,若屬實,對其會有什麼影響?
孫毅:關於吳亦凡存在涉毒這個可能,需不需要用刑法進行規制,能不能構成犯罪,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自吸,如果吳亦凡是自己吸食毒品,則不涉及犯罪的問題,我國刑法不處罰吸毒的行為,但可能會因為違反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吳亦凡涉嫌容留、引誘、教唆、強迫他人吸毒,或者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毒品犯罪,經查證屬實,如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有可能構成相應的毒品犯罪,具體量刑則要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情節來確定。
記者:王媛媛
編輯:陳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