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銀行代銷基金違規 提高門檻迫在眉睫

由於在基金銷售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日前,雲南證監局對富滇銀行與雲南紅塔銀行實施了行政處罰,這也是繼江蘇證監局去年12月份對張家港行,以及今年4月份對無錫銀行進行處罰後,又有兩家銀行被處罰。

此次雲南紅塔銀行涉及違規事項達11項之多,較為罕見。部分銀行的違規也較為“低級”。如《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而富滇銀行的推介材料既未經負責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也未出具合規意見書,因而構成違規。客觀上,這樣的違規本是可以避免的。

今年以來,不僅新發基金數量眾多,多隻基金髮行規模超百億,而且還頻頻出現一日售罄的火爆盛況,基金代銷行業從中的獲利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第三方代銷機構所存在的問題也是非常明顯的。自2012年第三方銷售牌照發放以來,基金代銷行業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階段。而部分中小代銷機構,在人員配備上、風控管理上有所欠缺,漠視規則、不遵守行業規則的現象較為普遍。而且,某些基金第三方代銷機構,囿於自身實力、銷售策略與方法等方面的原因,在基金銷售中銷量較低,甚至達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這樣的第三方面代銷機構,增加了基金公司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對於行業的發展並沒有任何的益處。

出於追逐利益的需要,有的代銷機構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冒着踐踏規則的風險,在基金銷售中肆意妄為。據不完全統計,在130餘家獨立第三方基金代銷機構中,今年被暫停業務的就有7家。由於公募基金的銷售,不僅會牽扯到基金公司的利益,也會涉及持有人的利益,更會波及基金行業與代銷行業的發展,因此,規範行業發展,強化行業監管迫在眉睫。

毫無疑問,完善制度建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像今年8月份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在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範、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公募基金銷售涉及面廣,完善制度建設,才能更好地保護各方的利益,並維護市場的公平原則。

提高第三方代銷機構的門檻也是不可或缺的。根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雖然對於銀行、券商等均額外設置了不同的條件,但某些門檻明顯太低,這也是導致第三方代銷機構魚目混珠的原因。

此外,強化行業監管,當然離不開嚴厲處罰。儘管某些第三方代銷機構被暫停業務,但期限一過,這些機構又會重新活躍起來。而且,《辦法》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罰,往往採取的都是諸如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類似不痛不癢的監管措施,既沒有嚴懲違規者,也不具威懾力,與此同時也不會產生警示效果。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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