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記者劉開雄)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發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相關事項。
此次實施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涉及放鬆對銀行印製涉外收付憑證的要求,明確銀行可使用電子形式《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和電子憑證;銀行可自主在“數字外管”平台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進一步明確退款的申報原則和1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方法;順應代碼編碼變化,相應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完)
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記者劉開雄)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發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相關事項。
此次實施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涉及放鬆對銀行印製涉外收付憑證的要求,明確銀行可使用電子形式《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和電子憑證;銀行可自主在“數字外管”平台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進一步明確退款的申報原則和1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方法;順應代碼編碼變化,相應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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