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的任職要求愈發嚴格。今年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共有超60名銀行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像“考試掛科”“有不良從業記錄”“身兼多職”“不具備相關經驗和能力”都是常見的被否原因。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擬任高管被否主要集中在農商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銀行。業內人士表示,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中小銀行內部治理存在不足。中小銀行高管的選用,需要多維度考核,不能唯“資源”論,高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業務能力都很關鍵。
8月被否數量迎來小高峯
今年以來,超60名銀行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被銀保監會系統出具“紅牌”。其中,8月被否數量迎來小高峯,高達15名。
從被否原因來看,考試掛科是銀行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主要原因。其中,部分擬任高管補考後仍不合格。例如,劉宏、仲濤、楊儉三人因未通過甘肅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和補考,銀保監會酒泉監管分局決定不予核准他們金塔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任職資格。
衡水銀保監分局對河北安平農村商業銀行的批覆亦顯示,李世席於7月17日參加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於7月20日參加了補考,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監管部門不同意核准其河北安平農村商業銀行合規部經理任職資格。
有銀行業內人士表示,這個考試總體而言難度不算太大,但的確需要提前準備,“高管任職資格這種考試,是努力就能通過的,只要願意花時間。”
若把時間線拉長來看,除考試不及格外,若擬任高管擁有不良記錄、或者不具備相關經驗和能力、或學歷不夠,那麼他們的任職資格也會被監管部門否決。如銀保監會武威監管分局關於蘇炳軍天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中提到,其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即“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任職資格審核持續從嚴
實際上,監管領域對於金融行業擬任高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都有嚴格規範要求。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與此同時,《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不同類型高管從事相關經濟工作的年限要求。例如,擬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高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行長等,還有更高的從業經歷年限要求。
中小銀行內部治理亟待完善
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以來,銀行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主要集中在農商行、村鎮銀行、農信社等中小銀行,同時國有大行和股份行基層分支機構也有涉及,但佔比較少。
光大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部分中小銀行擬任高管未通過考核,相當於高管未達到監管部門認定的職務任職的基本素質門檻要求,而高管對於企業經營決策、內部治理都起着至關重要作用,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上述銀行內部治理存在不足。”
周茂華建議,中小銀行高管選用,還是要多維度的考核,不能唯“資源”論,高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業務能力都很關鍵,“中小銀行內部治理需要管住人和錢,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內部治理,建立合規、專業的隊伍,這些與管理層人才隊伍素質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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