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優惠政策,你們都瞭解嗎?今天申税小微就為您整理齊全一文奉上,快收藏起來吧!
一、增值税
政策一
【優惠內容——即徵即退】
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税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特別注意:
1.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退税比例為70%。
2.自2019年9月1日起,將財税〔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税優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税比例調整為70%。
【滿足條件】
納税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税信用等級不屬於税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其他事項】
1.納税人在辦理退税事宜時,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税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税。
2.納税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税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
3.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税人,因違反税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
4.財税〔2015〕73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税〔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註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税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45號規定,納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有納税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税人申請退税税款所屬期的納税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税税款所屬期內納税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税信用級別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財税[2019]年90號公告)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税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税〔2015〕78號)
政策二
【優惠內容——即徵即退】
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税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50%的政策。
【滿足條件】
1.銷售自產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自產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3.納税信用等級不屬於税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其他事項】
1.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
4.《目錄》所列新型牆體材料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新型牆體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73號)
二、企業所得税
【優惠內容——減按90%計入收入】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税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佔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其他事項】
1.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2.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3.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47號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税〔2008〕117號
三、環保税
【優惠內容——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税】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税: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税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税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税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税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税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