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銷售新疆分公司違法被罰 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66號)顯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製作並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書,缺少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信息。

  楊燕萍作為時任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新疆銀保監局表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楊燕萍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三)保險代理佣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楊燕萍

  職務:時任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違法,你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

  2019年,你公司製作並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書,缺少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信息。你作為時任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任職文件及客户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8月2日

  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1〕66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光明路326號人保大廈2122室

  法定代表人:楊燕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

  2019年,你分公司製作並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書,缺少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信息。

  上述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任職文件及客户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製作客户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分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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