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償二代二期最新修訂稿來襲!險企應對所有非基礎資產進行穿透 保單未來盈餘分別計入核心一級、二級資本
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訊,1月14日,財聯社記者獨家獲悉一份目前最新版本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但其目前在壽險合同負債評估中,對於業內所關注的無風險收益率曲線仍未註明是否改變。
然據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透露,從行業聯動測試來看,應該會使用60天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然這對險企的波動性將加大,市場利率變化將導致險企負債端波動,進而影響實際資本,最終體現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上。
該《徵求意見稿》共計452頁,包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 1 號:實際資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 7 號: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等20號文件。對險企償付能力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流動性風險等具體指標做出了規定。
較償二代一期相比,償二代二期最為顯著的變化就是其新增“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規則,明確保險公司應當遵循應穿盡穿原則,對所有非基礎資產進行穿透,計量其最低資本;應當遵循穿透到底原則,將所有非基礎資產逐層穿透至基礎資產或者豁免穿透的非基礎資產。
同時,不再將保單未來盈餘全額納入核心資本,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單剩餘期限,對保單未來盈餘進行資本工具分級,而是分別計入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和附屬二級資本。明確保險公司應以物權方式或通過項目公司方式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成本模式計量金額作為其認可價值。而保險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權益法確認認可價值。
對所有非基礎資產進行穿透 計量其最低資本
據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表示,其目前主要關心導致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因素,諸如投資性房地產不能以公允價值而要改為成本計量、長期股權投資要以公允價值計量等因素,同時對於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規則調整、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資產減值規定、保單未來盈餘等規定業內亦頗關注。
較償二代一期相比,償二代二期最為顯著的變化就是其新增“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規則。銀保監會財會部主任趙宇龍曾指出,“在償二代一期工程中,穿透識別屬於特殊原則,只用於少數情況;而二期工程將對所有資產進行穿透,這將成為對資產風險計量的普遍原則。如果資產無法穿透,將會適用懲罰性的資本要求。”
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文件第二章“穿透計量的基本原則”強調,保險公司應當遵循應穿盡穿原則,對所有非基礎資產進行穿透,計量其最低資本;應當遵循穿透到底原則,將所有非基礎資產逐層穿透至基礎資產或者豁免穿透的非基礎資產。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遵循風險穿透原則,識別非基礎資產每層交易結構的風險和底層資產的風險,按照底層資產的風險類別和風險暴露並考慮交易結構風險,計量各項底層資產的最低資本,並按照表層資產的風險計量相應的最低資 本。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文件明確,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可靠計量原則,準確計量非基礎資產的最低資本。首先,保險公司應當能夠獲取非基礎資產的交易結構、底層資產等相關信息,以準確識別每層交易結構和底層資產;其次,保險公司應當能夠準確計量底層資產的風險暴露和保險公司在底層資產中持有的份額。
而在穿透計量的基本原則中,《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新增一條:保險公司應使用本季度相關信息進行資產穿透計量。如因客觀條件限制,保險公司無法獲取本季度非基礎資產相關信息的,可以使用上季度投後報告等相關信息穿透計量非基礎資產。
對於保險公司無法獲得非基礎資產本季度相關信息和最近半年內的相關信息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指出應當將該項資產作為無法穿透的非基礎資產。
同時其指出,滿足下列條件的非基礎資產可以豁免穿透,包括:
(一)全部直接投資於基礎資產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和混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且最大一筆底層資產的賬面價值不超過底層資產賬面價值總和的10%;
(二)全部直接投資於基礎資產,且符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和混合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且最大一筆底層資產的賬面價值不超過底層資產賬面價值總和的 10%;
(三)其他銀保監會認為可以豁免穿透的非基礎資產。
據《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穿透計量》明確,險企無法識別底層資產、無法確定在底層資產中持有的份額、無法可靠計量底層資產的風險暴露皆為無法穿透的非基礎資產;權益類信託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基金、債轉股投資計劃、特殊目的載體SPV、銀行理財產品、權益類不動產金融產品、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這些無法穿透的非基礎資產應當計量權益價格風險,這些非基礎資產的風險暴露為其認可價值,基礎因子為0.6。
而對於非基礎資產無法穿透的部分佔90%以上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將其認定為無法穿透的非基礎資產。
保單未來盈餘分別計入核心一級、二級資本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以下簡稱“《實際資本》”)中新增強調,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謹慎性原則,對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合理判斷和估計,足額計提減值準備,避免資產價值高估。
同時其指出,除以物權方式或通過項目公司方式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壽險業務的應收分保準備金、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外,保險公司各項認可資產以賬面價值作為認可價值。
對於業內所關注的房地產方面投資,《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以物權方式或通過項目公司方式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成本模式計量金額作為其認可價值。而保險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權益法確認認可價值。
在《實際資本》第十五條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充分評估持有的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及時進行減值測試,足額計提資產減值。
較此前《徵求意見稿》修訂相比,最新的《徵求意見稿》對於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其指出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為滬深300成分股,且股息率在3%以上或現金紅利支付率在10%以上的,應當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圖片來源於《徵求意見稿》)
《實際資本》第四章“資本分級”中指出,保險公司資本應符合的特性中,除了此前提及的存在性、永續性、次級性、非強制性外,新增外生性這一特性,即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為非內源性資本提供者提供資金或融資便利。
而核心一級資本在外生性方面規定,資本工具發行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為投資人購買該工具提供融資;投資人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多層嵌套金融產品、增加股權層級等方式套取保險資金,用於購買該工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的是,償二代二期的又一個明顯變化在於,不再將保單未來盈餘全額納入核心資本,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單剩餘期限,對保單未來盈餘進行資本工具分級,而是分別計入核心一級資本、核心二級資本、附屬一級資本和附屬二級資本。
趙宇龍此前談及這一修訂時曾表示,“準備金中的剩餘邊際,其本質是有效保單的未來利潤,現在是全額作為核心資本的。對這部分具有預測性和較大不確定性的未來利潤,是否還能繼續作為保險公司的核心資本來使用,二期工程將重新進行評估,擠出資本中的水分,切實降低行業槓桿率。”
(圖片來源於《徵求意見稿》)
保單未來盈餘是指保險公司現行有效壽險保單剩餘期限所對應的當期確認的實際資本。《實際資本》規定壽險合同應收分保準備金賬面價值與壽險合同應收分保準備金認可價值的差額、風險邊際以及現金價值保證等,按照評估時點的保單件數分攤至保單。
同時,業內亦關注人身保險公司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規定。《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不含權的固定收益類投資資產,根據其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現金流;對於含權且與利率掛鈎的標準化固定收益類投資資產,以報告期末的市場遠期利率曲線和行權利率比較,判斷行權時間,再計算現金流。
同時,對於其他含權資產,按照行權到期日行權計算現金流;對於利率類金融衍生品、優先股等,根據合約或其特徵計算現金流;優先股債務融資工具到期日為最近行權日。而保單質押貸款現金流基於存量保單質押貸款,按照公司經驗及預測假設進行計算(一般期限為六個月),現金流入為保單質押貸款本金及其應計利息。
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徵求意見稿》在壽險合同負債評估中,無風險收益率曲線還未註明是否改變。《徵求意見稿》僅表示,“銀保監會將根據業務屬性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利率風險評估折現率曲線。基礎曲線和綜合溢價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但記者瞭解,從二期聯動測試中來看,無風險收益率曲線已經由750日移動平均修改為60日移動平均,終極利率口徑改為終極即期利率。
據一位中型險企總精算師對財聯社記者透露,“原來負債評估折現率曲線使用750天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應該要改成60天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這對於險企來説波動性加大。市場利率變化將導致險企負債端波動,進而影響實際資本,最終體現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