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冬奧健兒谷愛淩姓名被他人搶注商標一事引發廣泛關注。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早在2019年6月,谷愛凌的姓名就被申請註冊商標。而中國商標網的檢索結果顯示,註冊成功的商標涉及類別達11種。
也就是説,早在幾年前,當谷愛凌剛剛宣佈代表中國征戰北京冬奧會時,就有人盯上了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註冊在先”:誰先註冊,就保護誰的商標。這一機制原本是為了鼓勵市場主體通過註冊商標的方式自主維護品牌,提升社會美譽度,進而擦亮金字招牌。但是,當下一些人卻打起了歪主意,企圖將奧運健兒的姓名佔為己有。
此前的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的姓名就沒有逃過被搶注的命運。這些遭搶注的商標幾乎不會被投入到生產、銷售環節,而是“待價而沽”甚至“反客為主”,被搶注的當事人如果要使用自己的名字、網名,反而可能遭遇侵權指控,逼着當事人高價回購自己的商標,形同敲詐。
去年8月,中國奧委會曾強調,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以其他手段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況且,這種搶注行為本身是違法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有違民事行為誠信的“黃金原則”,霸佔公共資源、強蹭他人的影響力,本身就是在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近年來,商標搶注問題得到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治理措施一再升級。2021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文件強調,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嚴重損害誠信經營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商標註冊秩序。
去年東京奧運會之後,針對奧運健兒姓名被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依法駁回“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註冊申請的通告》,相關商標註冊申請全部被依法駁回,並且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將保持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高壓態勢。
今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又將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從國家治理層面來説,需要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實施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法治治理:處理不能止於消極地駁回商標申請,要對相關主體、商標代理機構實施懲戒,杜絕“不搶白不搶”的僥倖心理。
另一方面,要全面激活《商標法》中“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可予撤銷”的規定,向“既成事實”亮劍,讓搶注者的如意算盤落空,堅決不允許“生米”煮成“熟飯”。
從個體維權的角度來説,被侵權的主體可以依據《商標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已被註冊的商標無效,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奪回屬於自己的商標。
要看到,當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日益完善,哪怕是像“喬丹”那樣被佔用了20多年的商標,照樣在最高法討回了公道。
此外,北京冬奧組委以及國家體育職能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更多幫助,包括主動檢索商標註冊情況、提供訴訟幫助等等。
奧運健兒用自己的實力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也讓自己的名字成為了金燦燦的品牌。保護好奧運健兒的品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斬斷伸向他們的商標搶注之手,是提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捍衞奧林匹克精神的應有之義。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