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63號)。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鹽湖股份”,000792.SZ)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關於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事項的公告》顯示,鹽湖股份全資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實施違法採礦行為,於2020年10月8日收到海西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將依據生態損害評估鑑定結果,與涉及的相關企業開展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工作,實際繳納的賠償金可能超過鹽湖股份已計提的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
上述事項可能導致鹽湖股份遭受重大損失或承擔大額賠償責任,鹽湖股份未對該事項及時履行相關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鹽湖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11.3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鹽湖股份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鹽湖股份官網顯示,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簡稱“鹽湖股份”,英文全稱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Ltd.,證券代碼000792)是青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省屬大型上市國有企業,主要從事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公司位於青海省格爾木市,是中國的鉀肥工業生產基地。公司註冊資本27.86億元,資產總額839億元,擁有500萬噸/年鉀肥生產能力,產能位列全球第四位。
2021年10月13日,鹽湖股份發佈關於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事項的公告。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獲悉,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能源”)於2021年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以下簡稱“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罪的告知函》,鹽湖能源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採的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罪。
鹽湖能源涉嫌非法採礦產生的社會影響及法律影響,鹽湖能源擬將非法採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時退繳至公安機關。根據初步測算,鹽湖能源非法採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為35667.50萬元,前述退繳預計會減少公司2021年度利潤35667.50萬元,具體金額以有關機構認定為準。
根據《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及相關法律法規,鹽湖能源未來需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目前,鹽湖能源正在與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具體賠償金額以鹽湖能源最終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協議為準。如未來實際繳納的賠償金超過公司已計提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將可能對公司繳納當期的業績及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鹽湖能源非法採礦事項的處理進展情況,積極督促鹽湖能源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和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11.3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 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 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三) 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四) 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五) 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強制解散;
(六) 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淨資產為負值);
(七) 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八)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 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十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應當比照適用本規則 9.2 條的規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63號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關於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事項的公告》顯示,你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實施違法採礦行為,於2020年10月8日收到海西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將依據生態損害評估鑑定結果,與涉及的相關企業開展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工作,實際繳納的賠償金可能超過你公司已計提的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上述事項可能導致你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承擔大額賠償責任,你公司未對該事項及時履行相關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11.3條的規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