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鹽匯檢罰〔2022〕第3號)顯示,鹽城邦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逃匯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七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鹽城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叁元(194.11萬元)整,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4月20日。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鹽匯檢罰〔2022〕第4號)顯示,鹽城妙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逃匯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七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鹽城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佰玖拾肆萬零捌佰玖拾肆元(194.09萬元)整,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4月20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家公司共計被罰款388.2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鹽城邦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鹽城妙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均為瑞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