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科創板次新上市公司東威科技公告,股東謝玉龍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就在二級市場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涉及股份數50萬股,違規套現金額7561萬元。公司稱,經溝通謝玉龍“已深刻認識到此次事項的嚴重性,將認真吸取教訓”,並就本次行為對公司及廣大投資者造成的不良影響表示誠摯的歉意。
中國基金報記者注意到,這並非公司首次發生類似的事情。就在7月,公司另一股東劉濤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萬股,比預披露計劃減持數量多減5萬股,超減金額數百萬元。
除了股東違規減持,上市僅一年多公司還發生重大經營合同不及時披露,股東質押股份不及時披露等信披違規情況,為此公司及多名相關人員遭到監管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目前沒有專職董秘,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而前任董秘離職時間不詳,因為同樣未披露過。
“理解偏差導致誤操作”
根據公司公告,特定股東(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謝玉龍前次減持之後,持有公司無限售流通股556.3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78%;上述股份均來源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
7月30日至10月14日,謝玉龍以151.1元/股的均價減持50.04萬股,成交金額7561萬元,減持比例佔公司總股本的0.34%,減持完畢後謝玉龍仍持有佔公司總股本3.44%的股份。
謝玉龍的上述減持行為未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違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説明書》中作出的公開承諾:“本人/本機構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將在首次減持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通過其他方式減持公司股票,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並按照證券監管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屆時適用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而公司“在發現上述股東減持行為後立即向股東本人進行查實”。
公司表示,由於謝玉龍“對減持承諾理解的偏差導致誤操作”,使得減持股份未能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履行相應披露義務,違反了相關承諾。“經公司與謝玉龍充分溝通後,謝玉龍已深刻認識到此次事項的嚴重性,將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減持的公開承諾,加深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杜絕此類事項的再次發生,並就本次行為對公司及廣大投資者造成的不良影響表示誠摯的歉意。”
三個月前剛發生類似違規事件
在謝玉龍之前,公司另一股東劉濤也有過類似的“誤操作”,並向公眾誠摯“致歉”。
根據公司7月20日的公告,2022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崑山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減持股份計劃公告》,股東劉濤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計數量不超過1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超過0.102%
但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間,劉濤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公司股份,合計減持數量卻為20萬股。“由於誤操作,劉濤先生集中競價交易比計劃減持數量超出5萬股”。
公司稱,“劉濤先生對本次誤操作行為進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並對上述誤操作行為給公司及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向公司董事會及廣大投資者致歉”。
公司稱,在獲知上述違規減持行為後,將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學習《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科創板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一步加強對證券賬户的管理,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避免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
但顯然,公司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的的效果似乎並不理想,三個月後就發生股東謝玉龍違規減持的事情。
上市一年多兩次被監管處罰
按照上交所有關規定,股東謝玉龍的上述違規減持行為後續很有可能遭到處罰。實際上,自2021年6月上市以來,短短一年多公司已經兩次因信披違規被處罰。
首先是在今年1月公司公告,股東肖治國持有公司813.99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5.53%。2021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股東質押股份公告,肖治國已累計質押171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16%。
其中,肖治國於2021年10月22日質押88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60%,於2021年12月13日質押83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56%。肖治國在第一次質押公司股份時,未及時披露質押情況,直至第二次質押公司股份時才一併對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時。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科創板管理部對東威科技股東肖治國予以監管警示。
在10月28日,公司及董事長同時吃到罰單。
經查明,2022年8月3日,公司與協議對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向其銷售“雙邊夾卷式水平鍍膜設備”。按照協議約定,相關銷售預計金額為人民幣5億元左右。
上述協議屬於公司日常經營業務,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62.11%,相關佔比超過50%且金額超過1億元,公司應當在簽訂協議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公司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進行披露。在此期間,協議對方已將協議相關信息在網絡平台上公開發布。
上交所認為,上市公司簽訂的重大日常經營合同,屬於投資者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上述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確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時性、完整性與準確性。但公司在合同簽訂逾三週後才披露公告,期間該信息已通過其他渠道公開,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對東威科技及時任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劉建波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