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達興業控股股東收警示函 遭萬聯證券強平未預先披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9號)顯示,經查,2020年7月10日,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002002.SZ)股份被股票質押質權人萬聯證券強制平倉,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被動減持470.17萬股,佔鴻達興業總股本的0.18%,成交金額合計2040.54萬元。鴻達興業集團作為鴻達興業的控股股東,未在收到萬聯證券《違約處置通知函》、獲悉鴻達興業集團所持股票可能被動減持時及時告知鴻達興業進行預先披露。

  鴻達興業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鴻達興業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鴻達興業集團應充分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鴻達興業集團創立於1991年,總部設在廣州,是中國大型資源能源綜合產業集團。鴻達興業集團控股的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002)於2004年在深交所上市。截至2020年12月8日,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為鴻達興業第一大股東,持股19.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2020年7月10日,你公司持有的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股份被股票質押質權人萬聯證券強制平倉,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被動減持4,701,700股,佔鴻達興業總股本的0.18%,成交金額合計2,040.54萬元。你公司作為鴻達興業的控股股東,未在收到萬聯證券《違約處置通知函》、獲悉你公司所持股票可能被動減持時及時告知鴻達興業進行預先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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