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
中新網7月31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審慎研究決定,延長《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過渡期至2021年底。過渡期延長不涉及資管新規相關監管標準的變動和調整。
資管新規發佈以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資管亂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銀行風險顯著收斂,資管業務逐步迴歸本源,呈現穩健發展的態勢。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資管新規過渡期將於2020年底結束。考慮到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金融帶來的衝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規範轉型面臨較大壓力。為平穩推動資管新規實施和資管業務規範轉型,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審慎研究決定,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
為做好過渡期存量資管業務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將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夯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在鎖定存量資產的基礎上,繼續由金融機構自主調整整改計劃,按季監測實施,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同時,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創新支持力度,為存量資產處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對此,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各方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什麼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衝擊,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適當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是從疫情常態化防控出發,做好“六穩”和“六保”工作的具體舉措。一是推動資管存量業務整改平穩進行。新冠肺炎疫情從資金端和資產端,對資管業務產生了雙向衝擊,尤其是在資產端,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困難加大,一些投資項目原有還款安排面臨調整。適當延長過渡期,能夠緩解疫情對資管業務的衝擊,有利於緩解金融機構整改壓力。二是為金融機構培育規範的資管產品提供寬鬆環境。過渡期適當延長,能夠為資管機構進一步提升新產品投研和創新能力,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長期資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環境和條件,有利於支持資管產品加大對各類合規資產的配置力度。
過渡期延長1年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一是統籌穩增長與防風險的平衡。延長過渡期1年,更多期限較長的存量資產可自然到期,有助於避免存量資產集中處置對金融機構帶來的壓力。二是過渡期也不宜延長過多。過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確保資管業務順利轉型,實現老產品向新產品的平穩過渡。將過渡期延長1年,可以鼓勵金融機構“跳起來摘桃子”,在對沖疫情影響的同時,推動金融機構早整改、早轉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過渡期延長1年,能夠較好統籌存量業務整改和創新業務發展的關係,通過資管業務的轉型升級,帶動存量資產的規範整改。
過渡期延長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為穩妥推進資管業務整改規範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了“過渡期適當延長+個案處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至2021年底,在鎖定2019年底存量資產的基礎上,由金融機構自主調整整改計劃。二是對於2021年底前仍難以完全整改到位的個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説明原因並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後,進行個案處理,列明處置明細方案,逐月監測實施,並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資產處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勵採取新產品承接、市場化轉讓、合同變更、回表等多種方式有序處置存量資產。允許類信貸資產在符合信貸條件的情況下回表,並適當提高監管容忍度。已違約的類信貸資產回表後,可通過核銷、批量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鼓勵通過市場化轉讓等多種方式處置股權類資產。穩妥處置銀行理財投資的存量股票資產,避免以單純賣出的方式進行整改。優化銀行資本補充工具發行環境,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資本實力。推進金融市場發展,提升新產品接續能力,引導資管行業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持。
如何確保整改工作在過渡期內平穩有序推進實施?
一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金融機構鎖定待整改存量資產,自主調整整改計劃,編制整改資產台賬,實行清單制管理,過渡期內按季監測實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於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或整改雖延至2021年底,但進度快於計劃,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資本補充工具發行和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給予適當激勵。對於未按計劃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除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採取懲罰措施外,視情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下發監管函、暫停開展業務、提高存款保險費率等措施。對於個別機構弄虛作假或選擇性落實相關要求等行為,監管部門將採取監管處罰措施。三是強化監管協調,推動政策實施。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資管業務整改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加強政策統籌協調,為整改工作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延長過渡期是否意味着資管業務改革方向出現變化?
此次過渡期延長的政策安排,綜合考慮了疫情衝擊、宏觀環境、市場影響、實體經濟融資等因素,是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的決定,堅持了資管新規治理金融亂象、規範健康發展的初心和底線,不涉及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的變動和調整,並不意味着資管業務改革方向出現變化。這種安排,一方面,有利於鞏固前期化解風險的成果,推進資管業務持續轉型升級。另一方面,有助於緩解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穩定對實體經濟的融資供給,提高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認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過渡期規範整改工作,推動資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