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德國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本文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號(關於防止德國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當地時間2020年9月10日,世界動物衞生組織(OIE)通報德國勃蘭登堡州發生1起野豬非洲豬瘟疫情,為該國首次發生。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德國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德國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啓運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燬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啓運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燬處理。
四、在進境運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國際列車等)上,如發現有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啓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燬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