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發布重磅新規!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財經

  銀保監會官網17日發佈公告,《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4月22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4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作為銀保監會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被列在首位的政策,《辦法》以風險管控為主軸,分為七章內容,對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定義與邊界、風險管控、數據與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等方面均明確約定了詳細的監管指引。 業內普遍認為,《辦法》將成為一部影響深遠的互聯網貸款“基本法”。

  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互聯網貸款是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

  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

  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範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互聯網貸款不得用於購買房產、股票

  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一)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二)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三)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

  額度上限與期限:消費貸20萬,1年

  《辦法》並未修改個人互聯網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要求,但新增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條款。

  經營貸方面,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

  期限而言,由於消費貸與經營貸的還款來源不同,鑑於後者主要來自於經營所得現金流,而有些行業賬期較久或經營週期較長,期限有所延長。具體來看,消費貸到期一次性還本,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期限超過一年的經營貸,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設2年過渡期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逐步有序壓降。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辦法》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商業銀行應當將業務規劃、風險管控措施、存量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地方銀行:無實體經營網點可線上開展業務

  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風險管理: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

  《辦法》明確銀行自主風控職責,即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和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必須獨立開展。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在獲得授權後查詢借款人的徵信信息,通過合法渠道和手段線上收集、查詢和驗證借款人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税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

  數據獲取:不得與有“前科”第三方合作

  在數據的獲取在使用方面,《辦法》予以嚴格規定。

  商業銀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風險數據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則。如果需要從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數據,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對外提供數據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並已獲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明確授權。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這意味着,有過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機構與商業銀行合作幾乎不太可能,將來更難立足。

  風險模型:不得外包,全面記錄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合理分配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退出等環節的職責和權限,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

  關鍵的是,商業銀行不得將上述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外包,並應當加強風險模型的保密管理。事實上,按照規定,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也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全面記錄風險模型開發至退出的全過程,並進行文檔化歸檔和管理,供本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隨時查閲。

  來源:綜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新經緯、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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