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小微監管考核“指揮棒”落地

為更加有效地運用監管政策手段,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全面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在前期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昨日發佈《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要求各級監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組織開展試評價,於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相比徵求意見稿,《評價辦法》並無太多顯著修改,主要是新增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核的重要參數,並主動公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銀保監會表示,《評價辦法》着眼於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增量擴面”,提高首貸户、續貸、信用貸款數量,進一步健全完善敢貸、願貸、能貸機制等要求,設置專門指標,發揮監管評價“指揮棒”作用,督促商業銀行優化業務結構,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暢通政策傳導渠道,確保疫情以來各項穩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見效。

《評價辦法》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並行、總量增長與結構優化並重、激勵與適當約束並舉”的原則,明確評價內容,設置標準化指標。提出以信貸服務為主、覆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全流程的評價指標,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監管部門對五大項評價要素彙總後的綜合得分結果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評價等級。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主要依據,監管部門應當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為一級或二A級的商業銀行。

此外,《評價辦法》確定評價機制,規範評價組織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為主、上下聯動的原則建立監管評價組織機制,按年度實施評價。評價工作分為銀行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複審、評價結果通報、檔案歸集等環節,各環節均有具體職責分工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出台《評價辦法》,是建立精細化、系統化、長效化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機制的必要步驟。《評價辦法》整合了近年來銀保監會關於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一系列監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張清單、差別權重”的多維度綜合化評價指標體系。各級監管部門將引導商業銀行主動對標《評價辦法》,每年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進行“深度體檢”,通過監管評價,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補短板、強弱項”,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戰略部署,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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