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6月4日,銀保監會披露,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及統一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近日,銀保監會發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7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程序規定》對行政許可全流程涉及的主要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着眼於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流程、提升行政審批工作科學性和規範性,同時保障申請人合法權利。
《程序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年第1號)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附: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答記者問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保監會令〔2020〕7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佈《程序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現行許可程序類規章《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年第1號)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2號)存在程序標準不統一問題。為規範並統一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行為,適應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形勢要求,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和科學化,銀保監會印發了《程序規定》。
二、《程序規定》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首先,增加了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程序。存在“申請人或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相應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等幾種情形時,受理機關或決定機關可以中止審查,並在符合條件時恢復審查。其次,明確了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和程序,進一步保證行政許可程序的完整性和對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的全面性。此外,申請人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提交書面説明解釋等程序的文件傳輸方式中,均增加了“電子傳輸”這一方式,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互聯網 政務服務”開展,提升銀保監會行政審批的規範化、便利化水平。
三、《程序規定》增加中止審查、恢復審查程序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銀行業和保險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情形複雜,涉及主體眾多,影響重大。在《程序規定》中明確中止審查程序後,在申請人及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人涉嫌違法違規、尚未定性的情況下,審查程序可以暫緩,以避免相應不利狀態對審查結果造成影響,保障相關人員正當權益;在有關規則存在進一步解釋必要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法律呈現滯後性的案例中,也可為法律解釋和研究預留時間,確保許可決定作出的科學性、審慎性。此外,有必要對恢復審查程序作出規定,以確保中止審查的情形消失後,申請人正當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
四、《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程序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法律依據、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見均認為許可實施程序的統一完善具有積極意義,對申請人權益的保障更加到位,建議儘快發佈實施。此外,我們根據公眾意見,對《程序規定》部分條款表述進行了修改。(經濟日報記者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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