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健康管理迎利好?監管擬將成本佔比上限從10%提至20%

“慧保天下”獲悉,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起草《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在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與僅有七條內容的原《通知》相比,《徵求意見稿》共四部分十九條,內容更為豐富。其中,將健康管理服務成本佔淨保費上限從10%提高至20%,並明確保險公司不得開展“屬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內的服務”等七類服務範圍。

2019年11月,新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發佈,而與之配套的《關於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還是原保監會於2012年8月發佈。時隔8年,市場等各種因素都發生了較大變化,新形勢下,更新有關要求對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行為,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的穩健發展有着重要意義。

01

健康管理定義豐富,明確不得開展七類服務範圍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定義和目的。

在定義方面,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是指對客户健康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對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干預,控制疾病發生、發展,保持健康狀態的行為,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慢病管理、就醫服務、健康教育等。相比於原《通知》中“保險公司針對被保險人相關的健康風險因素,通過檢測、評估、干預等手段,實現控制風險、改善健康狀況的服務,包括健康體檢、就醫服務、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在定義上做了進一步豐富。

保險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目的,是通過預防疾病發生、控制疾病發展、促進疾病康復,降低疾病發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促進健康服務資源的合理使用,優化健康服務資源的配置與整合;豐富健康保險產品內涵,強化風險管理,發揮專業能力。

原《通知》中並未對保險公司的健康管理服務不得涉及的領域做出詳細規定,這一空白在《徵求意見稿》也得到的填補。《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不得開展:屬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內的服務;安全性不確切或明確存在安全性問題;涉及倫理風險或存在倫理問題;未經詢證醫學證實的技術和方法或已被證實無效的技術和方法;無法客觀評價或結果不可靠的檢測方法;與客户健康需求明顯不相關聯的服務;其他不適合開展的服務。

此外,在服務要求中,《徵求意見稿》還要求險企建立客户健康管理服務評價反饋及投訴機制,未經客户授權不得泄露客户個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數據等

02

健康管理服務成本佔淨保費比例上限提高至20%

在合理定價方面,《徵求意見稿》放寬了健康管理服務成本佔淨保費的比例上限。

原《通知》規定,“健康體檢、緊急救援等支出類服務,計入理賠支出的,其分攤入淨保險費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10%。健康教育、就醫服務等諮詢類服務,計入公司運營成本的,其分攤入附加費用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2%”

《徵求意見稿》將原《通知》中的健康教育、就醫服務等諮詢類服務與支出類納入統一標準,相關規定描述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包含在保險產品責任條款中的,其分攤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

03

險企應專設部門和人員管理,強化問責

在規範業務運行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健康管理服務的管理和實施,並建立覆蓋健康管理服務全流程的相關管理制度。同時,應建立健康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客户健康信息變化和健康管理服務的記錄和管理功能,應實現健康管理服務信息與客户投保、理賠等信息的共享。

對於不能自行開展的健康管理服務,保險公司可根據需要與健康管理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合作,豐富健康管理服務內容,並對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務機構定期評價監督機制,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督促服務機構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在管理職責上,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負管理責任,總公司應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內部問責機制,針對出現的違規問題或風險事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內部問責,並將問責情況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04

險企應每半年報送業務數據,多種形式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保險公司應每半年向監管機構報送健康管理業務相關統計信息,保證內容真實、準確、有據可查。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於每年7月15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業務統計情況;每年1月15日之前報送前一年度下半年業務統計情況。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5個工作日。

若保險公司違反要求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或者因未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出現重大風險或產生重大影響的,銀保監會根據違法違規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在要求強化監管的同時,《徵求意見稿》還提出支持行業協會按照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探索建立健康管理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建立保險公司間健康管理業務交流平台,牽頭組織行業共同制定管理、技術、數據等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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