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追究刑責力度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今天(8月18日),最高法發佈《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曾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證券法、刑法、行政監管規則,形成了對違法犯罪行為“民行刑”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見》,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6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證券民事責任的追究是促使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也是法律能否“長出牙齒”的關鍵。

為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使違法違規市場主體付出法律代價,《意見》第7條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釐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

此外,為統一裁判標準,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意見》第3條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04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追究刑責力度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