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綜合報道 7月1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發佈公告,鑑於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銀保監會決定對上述六家機構實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適當延長。
二、接管組織。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
三、接管內容。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
接管組依據相關法律委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組建六個託管組,按照託管協議分別託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接管後,被接管機構繼續照常經營,公司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組將依法履職,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附:接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制定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機構接管實施辦法。
第二條 銀保監會成立接管組,接管組人員由銀保監會決定和更換。
接管組經依法公告後,對六家機構分別進行接管。
第三條 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的經營管理權及銀保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四條 接管組委託託管機構託管被接管機構業務,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第五條 接管組代表銀保監會全面負責接管事務,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報銀保監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被接管機構所有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接管工作,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接管組人員的薪酬在原單位發放,被接管機構承擔因接管所產生的其他日常辦公費用及差旅費開支,並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八條 銀保監會對被接管機構的接管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並對接管組進行考核評估。
第九條 接管期限暫定一年。接管期滿,被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接管組向銀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准後可以結束接管。
第十條 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報銀保監會批准後,可依法延長接管期限。
延長期滿後如仍未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組評估並提交報告,報銀保監會批准後可結束接管,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本辦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附 :接管組組成
一、天安財險接管組
組長:劉峯
副組長:唐洪濤、魏竹勇
二、華夏人壽接管組
組長:王毅
副組長:黃志強、郗永春、鄭海陽
三、天安人壽接管組
組長:陳映東
副組長:江先學、張忠良
四、易安財險接管組
組長:李有祥
副組長:鄧世傳、周伏平
五、新時代信託接管組
組長:賴秀福
副組長:傅英略、李勇鋒
六、新華信託接管組
組長:呂宙
副組長:金利佳、王利華